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年01月13日 02:17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18 证券简称:曲美家居 公告编号:2024-001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0号),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7,016,409股,每股发行价为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5,296,465.94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12,700,713.8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595,752.12元,目前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189360000001020,截至2024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42,951.6323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奕彤、张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或账户内资金采取查封、冻结、划扣、止付等强制性措施,致使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与河南曲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河南曲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189360000001019,截至2024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奕彤、张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或账户内资金采取查封、冻结、划扣、止付等强制性措施,致使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790100100056305,截至2024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8,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奕彤、张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的上级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76000001195513,截至2024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3,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甲方在募集的金额及用途内使用募集专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募集专户资金。乙方应根据甲方签发的资金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支付。甲方如需通过网银形式办理资金划付,需按照乙方规章制度通过网银落地的方式来确保监管资金的安全使用。每次通过柜面渠道办理资金划付时,甲方须出具加盖专户预留印鉴的支付凭证和本协议约定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的划款指令原件。

通过网银划付时,甲方应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的划款指令原件,并由甲方网银操作人员自行发起划款申请。经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对《划款指令》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款项划付手续,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划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丙方自行承担。

四、在募集资金监管期间,甲方如果对划款指令格式内容或签章进行变更时,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新的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的划款指令格式。

五、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对专户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六、乙方有权按照乙方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银行结算、汇划等产生的各项费用,并通过该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扣划或由甲方通过现金支付。

七、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八、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奕彤、张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九、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一、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二、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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