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1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公司因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承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招商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发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的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90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58.32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7,846.5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8.3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618.24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10月23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52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注销该募集资金账户;因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内的募集资金已全部转入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募集资金账户,为方便公司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注销该募集资金账户。截至2023年10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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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1年12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将“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和“品牌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剩余资金用于“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研发中心及生产配套厂房项目”,上述资金于2022年上半年分批划转至嘉兴银行秀洲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及广发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分别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各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广发证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571912366410105、8018805888888,截至2023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分别为1,787.10万元、36,954.31万元。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嘉琪、叶飞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二、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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