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2023年11月03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3-037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的《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10月27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上表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上表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3-038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1天。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等。

二、监事会核查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3-036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了《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70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均尚未开立及绑定,尚未进行回购交易。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辰先生《关于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议函》。徐辰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根据《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系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因此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的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施回购方案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银行第三方存管账户均尚未开立及绑定,尚未进行回购交易。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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