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3年10月21日 03: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566 证券简称:福莱蒽特 公告编号:2023-050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贸易”),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福莱蒽特贸易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贸易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公司为福莱蒽特新能源与宁波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担保,此次担保前公司对福莱蒽特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12,5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对象福莱蒽特贸易、福莱蒽特新能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BY23C9MI8N。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莱蒽特贸易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贸易由公司100%持有。

2023年10月19日,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BY23C9MILD。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莱蒽特新能源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况,福莱蒽特新能源由杭州福莱蒽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蒽特实业”)100%持有,福莱蒽特实业由公司持股86%、袁强持股14%。本次除公司提供担保外,福莱蒽特新能源其他上层少数股东不提供担保。

本次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和2023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3-015、2023-03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二)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贸易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限: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担保合同》

保证人: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杭州福莱蒽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1、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责任期限: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福莱蒽特贸易及福莱蒽特新能源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福莱蒽特贸易及福莱蒽特新能源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福莱蒽特贸易及福莱蒽特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

福莱蒽特新能源上层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系因被担保人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所提供的担保额度均是基于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担保行为风险较小,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8%。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经批准可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2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7,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8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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