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3年08月30日 03:45 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88701 公司简称:卓锦股份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已在报告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风险因素”部分内容。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濮世杰先生主持,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同公司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3、《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6.9343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09.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30.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79.18万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05号”的《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4,484.17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收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和理财产品收益并扣除银行续费的净额为194.51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余额为5,789.52万元,其中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到期的余额为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789.52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同时,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已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制度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4,484.17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建设进度,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7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考虑当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将“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4年9月16日。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披露程序。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也没有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半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经公司2021年11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批准,公司相应调整了“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注2]截至2023年6月30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承诺投资11,176.93万元,实际投资金额11,189.54万元,差异为12.61万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继续投入到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注3]“分支机构建设项目”正在推进中,目前投入较少,尚未产生效益。

[注4]“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随着资产的购入陆续投入使用;该项目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将公司研究院建设成为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修复等多领域的复合型研发和试验平台,并力争在未来几年内将其打造为国家级高水平研发中心,使之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从事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修复等多领域的研发试验基地、技术应用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项目本身不会直接产生效益。

[注5]“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是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对流动资金的需要,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的延续性,优化财务结构,提升财务抗风险能力,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支机构建设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56.934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109.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30.69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079.18万元。截至2021年9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05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下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2021年以来,受社会宏观环境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公司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作业、设备采购、物料运输、人员流动等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由此影响了“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当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科创板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建设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必要性

公司主要业务集中于浙江省及周边地区,凭借自身竞争优势不断发掘客户,提升区域市场份额。随着公司业务体系逐步成熟,产品和服务类别不断丰富,公司承接业务的能力以及项目运营能力也相应提升。为积极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提升市场份额,对重点区域进行“贴身化服务”,公司拟在武汉、南京和嘉兴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开拓华中区域、华北区域和长三角地区市场,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满足未来业务增长需求。

2、可行性

国家及区域性产业政策的有力支撑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环保产业及其细分行业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公司良好的业务基础、优质的客户群体和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的大背景下,本项目立足于现有业务基础,通过在武汉、南京、合肥等潜力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有助于公司充分把握国家和区域性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开拓区域性市场,实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扩张,提升公司行业影响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必要性

公司作为专注于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修复系统解决方案以及环保产品销售与技术服务的综合服务商,通过多年的积累,搭建成较为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当前,公司已在环境修复与污染源综合治理领域具备丰富的技术研发经验,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先进性。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完善研发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进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2、可行性

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实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同时,公司现有的研发体系和研发成果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研发团队的建设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人员基础。公司通过实施本项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研发成果的转化落地,为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增强竞争优势提供可能。凭借公司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和配套服务能力,公司形成丰富的客户资源,累计完成数百项三废治理、土壤修复治理、河道生态治理、市政环保等不同类别的项目,对于新的研发成果具有有效的市场转化能力。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丁怡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项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丁怡女士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承诺将于近期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6897252

传真:0571-86897252

电子邮箱:zoneking@zone-king.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三立时代广场7楼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丁怡女士,199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18年7月至2021年9月任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专员;2021年10月至今任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助理。

丁怡女士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丁怡女士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进行了规范。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公司作为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亦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三)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3年6月30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规定进行调整。对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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