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17日 14:0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3-036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7日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B座9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741,600,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9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517,293,6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24,306,7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5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79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13%;反对721,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2%;弃权84,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771,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2%;反对743,8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03%;弃权84,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771,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82%;反对726,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9%;弃权102,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9%。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794,6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13%;反对721,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2%;弃权84,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912,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72%;反对623,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0%;弃权65,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20,8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057%;反对623,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73%;弃权65,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7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833,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66%;反对73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96%;弃权28,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3-037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2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B座9楼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董事朱全芳先生、陈重先生、朱江先生,独立董事冯志斌先生、马永强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毛飞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对象共58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3,89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次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董事朱江先生、宋华梅女士为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3-038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2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16: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领地环球金融中心B座9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由监事会主席曾远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对象共58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3,89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川发龙蟒 公告编号:2023-039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89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626%。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已更名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8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0年01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20年01月1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20年0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司OA系统发布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01月18日至2020年01月28日,公示期为11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02月0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02月0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三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0年02月0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年05月18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公司实际向6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69.0641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5月15日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1,378,091,733未发生变化。

7、2021年06月0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6名离职、1名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60,641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1年06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8、2022年0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同日,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450,000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90人。公司已办理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90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共计24,450,00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5月25日。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2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8.49元/股)与市场价格孰低。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10、2023年0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8.49元/股)与市场价格孰低。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1、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890,000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84人。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0年5月15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5月14日届满。

(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8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解除限售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89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626%,具体情况如下:

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610人,因以下原因,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84人,具体如下:

1、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前,共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病身故,上述20名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已回购注销。

2、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至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前,共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已完成1名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正在办理其余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另有3名激励对象目前不符合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包含该部分人员。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1年06月0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6名离职、1名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60,641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1年06月29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2022年04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2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3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已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

2023年3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同意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述股票的注销手续。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3名激励对象目前不符合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前述3名激励对象。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解除限售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84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数量合计23,890,000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584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结果相符,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在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前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认为上述584名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顾问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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