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公告
2023年05月18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29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限售股解禁

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36,868,686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一)非公开发行核准情况

2022年8月8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9,141,432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数量为236,868,686股。

(二)股份登记及限售安排

公司已于2022年11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和股份限售手续。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236,868,686股,发行对象总数为14名,发行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的情况,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14名发行对象在公司非公开发行时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上市特别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天通股份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通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天通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36,868,686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330 证券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0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33,434,4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1,671,720.8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天通高新集团有限公司、潘建清、潘建忠、潘娟美、於志华。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如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0701330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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