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年05月12日 02:4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3-044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2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50,024,8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2,508,699.2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宏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①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②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③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如相关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④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亦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35元;待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喀什东路18号

3、联系电话:0991-6689800

4、联系传真:0991-6689882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3-045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了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5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11份。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临2023-046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关联董事孙健、边明勇、陆旸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3-047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8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了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并于2023年5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收到有效表决票5份。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临2023-046号《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赞成票占监事会有效表决权的 100%。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2日

● 报备文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2023-046号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有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事项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4、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0名激励对象授予2,2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5.05元/股,授予4,45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0.09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5、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实际向326名激励对象授予2,150.8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332名激励对象授予4,407万份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6、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授予2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5.40元/股,授予54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43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7、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0.19元(含税),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0.09元/份调整为9.90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和12万份股票期权均已注销完毕。

8、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330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可行权数量为1,318.5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8%,并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9、2023年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实际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266万股限制性股票,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527万份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于2023年1月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二、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情况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七)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具体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2023年4月25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同意以总股本1,350,024,8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拟于2023年5月18日实施。

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机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9.90元)-V(0.35元)=9.55元/份。

根据上述调整机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P0(9.43元)-V(0.35元)=9.08元/份。

综上,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90元/份调整为9.55元/份;本次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43元/份调整至9.08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孙健、边明勇、陆旸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拟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中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审核意见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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