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5月12日 02:45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1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时代中心31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到会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现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的条件,并符合管辖法院相关规则有关提出预重整申请的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2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11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南角永威时代中心31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子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现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的条件,并符合管辖法院相关规则有关提出预重整申请的条件,同意公司向法院申请预重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3-08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5月11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法院能否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申请预重整的原因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2021、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已经触发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医药板块近两年经营都处于非正常状态,到期债务无法偿付现金流枯竭的困境。同时,公司加之因信息披露等处罚问题引发数量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且当下财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涉诉诉讼赔款。

综上,公司认为通过重整能够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

二、预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可能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

法院能否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加强与相关各方沟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可行的预重整方案。

三、本次申请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启动相关工作。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存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执行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份已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冻结的股份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后续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发生被动减持的情形。目前新沂必康破产管理人已与执行法院取得联系并要求中止执行程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执行李宗松先生名下的延安必康股票并执行回转已处置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

五、风险提示

1、2023年5月11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法院能否决定公司进行预重整,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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