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3-036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8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建平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已于2023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04,140,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50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660,1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8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8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8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80,0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463,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19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的覃炜律师、初月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3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6日。
公司于2023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于2023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2023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提及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年5月8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建平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00,660,181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0.882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6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480,072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268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分别于2023年1月7日、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04,133,4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300,463,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473,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6%;反对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公司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已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会军 覃 炜
经办律师:
初月平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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