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8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阴市镇澄路2608号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袁建军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3、4、5 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雷富阳 杨贵永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 报备文件
1、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针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自2022年10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内幕消息知情人士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对外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限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共有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存在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日期均在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激励计划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综上,在自查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利用公司第三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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