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18日 03:15 上海证券报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7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投资业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目的: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度开展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以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2、交易品种及交易场所:远期外汇,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3、交易金额:合计250万美元外汇合约。

4、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特别风险提示:在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银行违约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鉴于2022年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日常外汇收支金额日益增长,人民币兑换美元外汇市场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较大,导致公司以美元作为主要结算货币的境外销售承受了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2023年一季度进口原料的影响,公司于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提交了合计250万美元外汇合约的《随心展外汇合约交易委托书》,办理了远期外汇业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使用安排合理。

(二)交易金额

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和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美元

(三)交易方式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为美元),交易对手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审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交易期限

本次交易《随心展外汇合约》50万美元和200万美元的交割日期分别为2023年3月8日和2023年1月30日,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已完成上述交易的结算工作。

(五)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合法的自有、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投资等行为带来影响,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2022年,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投资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或利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为目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事项内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仍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产生交易损益,从而造成损失。

2、操作风险: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3、流动性风险:不合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安排会引发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交易对手违反合同约定条款,会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上述风险,公司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已制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就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已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风险管控机制和监督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2、公司加强对外汇汇率和利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或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3、公司投资发展办公室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并且实践操作中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分级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操作的风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风险应对速度。

4、公司参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都已充分理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特点及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5、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外汇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时关注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审慎审查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合约条款,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6、公司内部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已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列报和披露。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专项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用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目前已全部结清上述远期外汇合约,并已就开展该衍生品交易补充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完善了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用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目前已全部结清上述远期外汇合约,并已就开展该衍生品交易补充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七、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补充确认2022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现金红利6.00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为基数。

3、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一)2022年度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情况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922,065.03元,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3,160,567.2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635,962,690.71元,减去2021年度利润分红80,995,950.00元,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661,728,238.51元。公司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31,605,672.31元,扣除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3,160,567.2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8,877,826.21元,减去2021年度利润分红80,995,950.00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6,326,981.29元。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低原则,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6,326,981.29元。

(二)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积极回报股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状况,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拟以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时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125,993,700股(总股本125,993,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5,596,220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63.04 %。如再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红总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二、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三、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尽可能综合考虑公司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对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全体监事经审议,一致通过本议案,并同意对外公告《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阅认为:《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且公司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5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李玲女士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7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李力先生的辞职申请,李力先生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为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李力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2023-018)。

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李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规定,在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意见,且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任职资格进行考察后,公司共同控股股东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提名李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李玲女士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具备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

根据上述提名及资格审查情况,公司拟补选李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同时,公司董事会选举李玲女士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该项选举事项自李玲女士被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时生效。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玲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李玲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劵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

李玲女士:197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具有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土地估价师专业技术资格。曾任长沙市粮食系统所属国有企业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湖南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理及负责人,湖南湘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经理,湖南佳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税务审计负责人。现任湖南德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德恒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法人代表,长沙麓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被聘任为湖南省第一届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咨询专家,2020年任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20年任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2022年被长沙市人大常委会聘任为预算经济预算审查监督专家。

李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工作;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劵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得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9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于2023年4月18日公告。

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3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16:30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举办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以下简称“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进入“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总经理刘茂林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郑钢先生,独立董事李力先生,财务部经理周庄女士,保荐代表人陈进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8日前5个交易日内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云访谈”栏目,进入公司业绩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

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公司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成立于1981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财政局NO 0014469

截至2022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5名,注册会计师1,27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25.3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13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收费总额2.88亿元;2021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总额3,375.62万元;2021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37.68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吴亮, 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签字注册会计师:谢明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宋晓敏,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份。近三年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审计业务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人员的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与致同所协商后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总额为18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2023年度,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阅了致同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致同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在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过程中,致同所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独立、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续聘致同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3年度审计等法定业务及其它业务,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3年度审计等法定业务及其它业务,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致同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致同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5、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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