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2023年04月11日 02: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1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30,292.58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17,466.82万元相比,增加12,825.76万元左右,同比增幅为73.43%左右。

● 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9,238.95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18,256.62万元相比,增加10,982.33万元左右,同比增幅为60.16%左右。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30,292.58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17,466.82万元相比,增加12,825.76万元左右,同比增幅为73.43%左右。

2、预计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为29,238.95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18,256.62万元相比,增加10,982.33万元左右,同比增幅为60.16%左右。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母净利润:17,466.82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18,256.62万元。

(二)每股收益:0.70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1、主营业务影响

(1)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90,570.40万元左右,较上年同期增长38.39%左右,主要系公司产品销量增加。

(2)财务费用、研发费用等因素影响利润总额增加1,928.20万元左右。

2、非经常性损益影响

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公允价值及本期投资收益变动,影响利润总额增加2,255.13万元左右。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目前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4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3月3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47,937,8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4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4,961,630.88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大股东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康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哲维盛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4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4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671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671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网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714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74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8-86653915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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