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04月11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1号),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1,272,570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136,218.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517,145.62元(公司为出口加工区免税企业,无法抵扣发行费用中的增值税,因此以上发行费用均为含税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619,073.28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73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3月2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或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基地分析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安集化学机械抛光液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周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线自动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周毅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北京时间9:00至16:30)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加盖与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联系方式(略)

13、乙方接受甲丙双方委托,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监管服务,监管资金转入专户后,乙方开始履行监管职责。本协议项下,乙方仅负责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出具对账单等义务,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丙方核查与查询工作。

14、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方、丙方或任何其他主体承担任何责任。

15、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本协议之监管目的,有权查看、调阅、打印、复印专户的金额及交易流水、明细等,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丙方或有权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

16、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7、反贿赂,反洗钱

甲乙丙三方各自承诺,为达成及/或履行本协议,甲乙丙三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等相关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不曾也不会违反任何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向本协议其他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等在内的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礼金、礼品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服务或者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根据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相关要求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或偿债保障金专户进行相应的反洗钱审核,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信息和材料,接受乙方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及相关尽职调查,并承诺提供的该等信息是真实、有效并且完整的。

(三)三方监管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二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安集化学机械抛光液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周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数量:1,272,570股

发行价格:162.77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7,136,218.90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3,619,073.28元

2、预计上市时间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集科技”、“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1,272,570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13家,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4、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74,701,640股;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272,57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75,974,210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以及《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确认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

2023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同时审议并确认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5月9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就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及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3、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2月24日,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由上交所受理并收到上交所核发的《关于受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36号)。上交所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2023年3月1日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3月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272,570股,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22,410,492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月4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的80%,即发行底价为145.88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62.77元/股。

4、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136,218.9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517,145.62元1(含税(公司为出口加工区免税企业,无法抵扣上述发行费用中的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619,073.28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团险万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赢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股票优选1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阿尔法对冲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跃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大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益安富家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宜祈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13名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6、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3年3月30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72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3月28日止,主承销商共收到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人民币207,136,218.90元。2023年3月29日,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相关承销费用人民币590,000.00元(含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余额为206,546,218.90元。

2023年3月30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733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3年3月29日止,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1.272.570.00股,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7,136,218.9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517,145.6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619,073.28元,计入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为人民币1,272,570.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为人民币202,346,503.28元。

2、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1,272,570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1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62.77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1,272,57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7,136,218.90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3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发行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对象情况

1-8、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团险万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平安安赢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股票优选1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阿尔法对冲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跃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509,022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249,216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96,187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1、上海大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大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数量为159,071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2、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益安富家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益安富家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106,051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13、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宜祈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宜祈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数量为53,023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接受其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在最近一年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2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74,701,640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272,57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75,974,210股。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Anji Cayman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37.04%,仍将保持控股股东的地位,且公司仍然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能够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虽然在建设期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募投项目建设完毕并逐步释放效益,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公司股东贡献回报。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为关键半导体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目前产品包括不同系列的化学机械抛光液和功能性湿电子化学品,主要应用于集成电路制造和先进封装领域。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安集化学机械抛光液建设项目”为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扩产,建成后将新增1.5万吨化学机械抛光液生产能力,并打造公司化学机械抛光液第二生产基地,有利于加强和保障产品供应能力,支持和保障国内集成电路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线自动化项目”旨在通过搭建先进的生产控制类系统,提高公司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生产效率和工艺水平,增强公司规模化生产能力;“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基地分析检测能力提升项目”旨在通过购置各类先进的分析检测类仪器,完善公司分析检测平台,支撑公司生产过程中的质检和检测需求,进一步加强公司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市场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持续保持科技创新实力提供重要支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科技创新领域和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及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且公司仍然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11楼

保荐代表人:康杰、周毅

项目协办人:徐琰

联系电话:021-33388611

传真:021-33389739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功耘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签字律师:胡家军、严杰、高萍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邹俊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签字注册会计师:徐海峰、刘许友(已离职)、杨洁、黄晓冬

联系电话:025-86915817

传真:025-86912828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Anji Microelectronics Co., Ltd.(以下简称“Anji Cayman”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集科技”或“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8,144,459股,占公司总股本37.04%。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Anji Cayman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由于Anji Cayman出于自身资金需求以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安集科技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导致Anji Cayman本次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Anji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登记证书编号:CR-137213

类型:豁免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6月23日

注册地址:Floor 4, Willow House, Cricket Square, P O Box 2804, Grand Cayman KY1-1112,Cayman Islands

经营范围:投资

发行股数:103,064,606股

股东结构:

2.股份变动情况

(1)安集科技于2021年6月30日及2022年7月19日完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和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登记工作,完成合计30.5028万股归属并上市流通,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集科技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减少0.20%。具体详见于2021年7月3日及2022年7月21日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2)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安集科技股票:

(3)安集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3年4月7日完成股份登记,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公司的总股本由74,701,640股变为75,974,210股。Anji Cayman所持有公司股份被动稀释比例为0.63%。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安集科技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变动前后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公司当时总股本53,108,380股计算,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公司现有总股本75,974,210股(含公积金转增股本)计算。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来源,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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