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ST方科 公告编号:临2023-019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鑫隆佳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鑫隆佳”)为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江西鑫隆佳给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3,460,13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与案件相关的损失公司已计提在2022年度,对本期或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鑫隆佳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1206号】,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北京一中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鑫隆佳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城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长城公司”)
2022年3月8日,公司发布公告,城建长城公司起诉江西鑫隆佳未履行付款义务。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1)。
2022年12月6日,公司发布公告,江西鑫隆佳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55474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江西鑫隆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建长城公司支付建设费用12,395,776.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项目收益1,064,360.6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80)。
江西鑫隆佳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5474号民事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江西鑫隆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江西鑫隆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城建长城公司合作款项5,189,360.84元,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城建长城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终审判决情况
江西鑫隆佳于近日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1206号】,北京一中院对上述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江西鑫隆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69,695.43元,由江西鑫隆佳负担(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与案件相关的损失公司已计提在2022年度,对本期或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业务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1206号】。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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