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03月28日 02:48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16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7号)的核准,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洁能”)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12,890,909股,发行价格为11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417,999,990.00元。扣除非公开发行费用16,946,878.1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053,111.89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新洁能首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8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子公司金兰功率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以募投项目SiC/IGBT/MOSFET等功率集成模块(含车规级)的研发及产业化的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金兰半导体进行增资,以满足金兰半导体阶段性发展需要;本次增资金额不超过8,235.2941万元,增资后该部分资金将交由金兰半导体管理和实施。该募投项目整体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会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金兰功率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金兰功率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3月27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金兰功率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甲方2)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广发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金兰半导体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金兰半导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SiC/IGBT/MOSFET等功率集成模块(含车规级)的研发及产业化_,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金兰半导体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501013102190547,截至2023年3月9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SiC/IGBT/MOSFET等功率集成模块(含车规级)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毅、朱孙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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