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金融部门该如何落实中央一号文件?

2023年03月27日16:13    作者:莫开伟  

  意见领袖 | 莫开伟

  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央1号文件,这是被称作“三农”代名词的文件,每年放在中共中央各类文件之首,说明了“三农”问题在我国“重中之重”的地位,更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高层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

  众所周知,这是中共中央连续第19次发布、也是累计第25次发布的“重磅”文件,从发文的密度以及次数,足以表明虽然“三农”问题重要,也年年当着首要问题重视,但由于我国农业大国和农业“弱国”的地位决定,“三农”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也有更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更有太多的问题亟需等待解决。显然,解决中国“三农”问题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它牵涉面广,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可见,解决“三农”问题仅有各级政府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多个社会层面力量的积极参与;就是说单独指望财政投入可能会解决一些重大问题;但财力有限,不能包揽一切,这自然需要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以及社会公益等力量的融入,解决“三农”的路才有可能越走越宽,越走越活,越走越好。

  这样,无疑需要金融部门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解决“三农”问题的工作中来,围绕中央1号文件对金融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抓好落实,积极开动脑筋,大胆进行金融实践,探索出适当解决“三农”问题的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将金融部门打造成支持“三农”发展的坚强后盾和助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的有生力量。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健全乡村振兴多元投入机制,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增加乡村振兴相关领域贷款投放、引导信贷担保业务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等政策要求,这些政府要求实际上都是对金融部门提出来的,也是中央对金融部门寄予的殷切希望。由此,作为金融部门应深刻领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增强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性,肩负支持“三农”和乡村振兴的社会使命,克服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困难、消除一切阻力,调动一切可利用的因素,激发全员积极性和创造,抓住工作重心和主要矛盾,使得中央1号文件精神得到最大程度地落实,在解决“三农”问题和支持“三农”发展中发挥出更大、更多的金融效能。

  在设立乡村振兴基金上,多轮驱动,发挥出良好的金融牵引和撬动功效。

  目前农村出现了新的历史性伟大转变,全面精准脱贫之后,中央又部署了全面振兴乡村的重大战略,这是一项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浩大工程,其目标是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不言而喻,要达到这一目标相当不容易,不仅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更需要花费巨额的资金。

  尤其,乡村振兴战略能否顺利实施以及达到预定目的,建立有效的多元投入机制、拓展投入来源、确保投入的收益显得十分重要;还有一个现实问题需清醒认识,就是在资金投入方式和来源上也有了重大变化,即精准扶贫时期以财政无偿投入为主,尽管由于扶贫数量一定,但财政依然消耗了巨额资金,显得有点精疲力竭。而今天的全面乡村振兴投入再也不能依靠原来全部由财政负担的方式,更不能走原来不求资金投资收益的老路,而是需要闯出一条市场化运作、追求产业培育与可持续盈利之路。特别需指出的是,需要振兴的乡村更多,涉及的面更广,需要资金规模更大,这更需要建立一种新的乡村振兴基金。

  由此,以金融的方式、基金为抓手的乡村振兴基金被放到了重要位置。目前就全国而言,设立类似的地方性乡村振兴基金已有169只,总计的管理规模为1407.88亿元,覆盖22个省份,其中21个城市的乡村振兴基金规模超10亿元。很明显,这相对全国乡村振兴面来说,显得微不足道,且目前没有设立全国性乡村振兴基金,缺乏统筹和协调;社会资本仍然很少,投资主体单一;区域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差距较多大;考核管理难全面等问题。

  因此,作为金融机构可在设立乡村振兴基金上发挥出自身更大的优势和作用,推动设立政府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乡村振兴基金。具体设想是: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身信贷优势,引导大型涉农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区域影响大、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与地方的乡村振兴基金共同配合,推动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为全国乡村振兴基金的运作提供示范。同时,充分发挥自身信息共享以及资金与项目对接的优势,有效配置资金和信贷项目,促成全国乡村振兴基金的设立,实现全国乡村振兴基金的统筹和协调。此外,在以财政资金为基础带动社会资本与金融资本共同参与中,更要发挥出金融资本优势,形成多层次、立体的产业投融资平台,推动信贷项目与基金的整合;并推出更多有投资收益、风险相对较低的信贷项目,吸引更多民间资本以夹层投资、可转债投资的形式参与基金,壮大乡村振兴基金。还有为乡村振兴基金储备和提供人才,引导和鼓励既有金融信贷与投资管理能力、又深谙三农发展规律的复合型人才参与基金管理,形成业务精良的管理团队,提高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实现乡村振兴基金效益最大化。最后,可充分利用金融信息技术优势,加强产业项目培育,推动农业信贷项目数字化转型,建设农村大数据金融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人员提供充分的投资信息,优化乡村振兴基金生态圈,避免乡村振兴基金出现道德风险,减少乡村振兴基金损失。

  在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上,不打折扣,创造出更加灵活的扶农方式。

  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差异化金融监管与考核评估,既是货币信贷政策,也是金融监管手段,对于银行金融机构守法合规经营颇为重要,因为这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手段具有奖优罚劣或具有专门的金融优惠政策导向,意在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或者对部分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信贷产业领域加大金融政策倾斜的表现。过去,这些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手段在支持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今天这些货币信贷政策和金融监管手段同样可运用到落实中央1号文件上。

  目前来看,再贷款、再贴现货币信贷政策,可主要对一些在落实中央1号文件有突出业绩或成效的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就是这些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三农”贷款数量多、规模大,在资金上出现短缺和紧张时,央行可及时施以援手,对其按照投放“三农”的贷款额度发放等额的再贷款,用以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扶持“三农”信贷,既可解决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短缺,实现其发放“三农”贷款的可持续性,也可进一步提高涉农银行金融机构发放“三农”信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较强的“三农”信贷辐射效应,提高扶持“三农”的金融共振效应。

  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是央行对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的数量型货币信贷政策操作工具,主要针对不同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状况以及承担相应的信贷任务而实施有所区别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在落实中央1号文件上,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可发挥出较好的灵活调控作用,即对肩负不同“三农”任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实施有所区别的存款准备金率,支农任务重、涉农项目多、涉农小微信贷额度大的银行金融机构,央行可比其他银行金融机构降低1至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使这些银行金融机构减轻资金压力,有更多的资金可用于“三农”信贷投放。相反,不参与“三农”信贷扶持或参与“三农”信贷任务较轻的银行金融机构,央行可适当提高其1至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以激励他们想办法参与“三农”信贷,形成调动银行金融机构全面参与“三农”信贷的整体活力,使中央1号文件在金融行业得到更好地落实和产生实施。

  差异化金融监管和考核评估原本是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的金融监管手段,是对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宏观金融政策以及落实金融合规经营等方面采取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和评估考核方式;今天把这项金融监管政策用到落实中央1号文件上,同样可发挥出巨大的金融作用:即对发放“三农”贷款出现不良贷款增长的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可提高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让银行金融机构在发放“三农”贷款上胆子更大,消除后顾之忧,使“三农”扶持政策能得到更好地落实。同时,对“三农”贷款规模较大的银行金融机构在利润、拨备覆盖、资本充足率等方面适当放宽要求,使涉农银行金融机构在发放“三农”贷款和开展涉农金融服务上不再缩手缩脚,将相关涉农金融政策用足、用活、用好,将中央1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此外,金融监管部门可将落实中央1号文件纳入重要金融监管内容,根据各地实际制定若干量化考核指标,规定每年至少一次考核,对达不到考核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可在存款准备金、不良贷款、再贷款等方面适当收紧,达到要求的可适当放宽,增强对银行金融机构落实中央1号文件的约束力,增强银行金融机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上,不穿新鞋走旧路,闯出一片新天地

  经过近十多年的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大量农村信用社经过股份制改造成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基本构建了现代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构,内控机制增强,经营风险也得到了化解,经营效益有所提高,员工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变化。但要看到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公司治理“有形无神”,内控机制流于形式较为普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二是绩效薪酬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员工积极性受到挫伤;三是现有管理体制不顺,省联社肩负职能混同,既具行政管理职能又具业务经营职能,是一个典型政企不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的“官办”机构,容易滋生金融腐败,近年全国省级联社高管不断有被查,更说明省联社管理体制权力过大和不受约束。这种管人、管物、管财的集权式体制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四是股份制改革之后的农商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不少经营发生了偏向,“洗脚上岸”的经营机构不少,信贷投放“非农化”、“商业化”以及信贷投放“垒大户”、发生较大信贷风险的机构亦不在少数;加上目前农村金融阵地竞争激烈,农商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竞争日渐式微,生存天地越来越窄。五是村镇银行成了县域农村无足轻重的存在,偏离了机构设立的初衷和正轨,因为机构并不设立在村镇,而是绝大部分设在县城,其信贷经营业务并不是为“三农”,而是在县城瞄向中小企业或工商户,还有房地产和其他高收益高风险产业,目前不少村镇银行因为经营阵地狭窄、经营风险较大而陷入了进退维谷或难以为继境地;尤其在一个县城村镇银行体量过于弱小,规模不大,不足以对乡村振兴起到有效作用,且对农村也缺乏有效的金融辐射功能,确实已到结构性重组的时候了。

  今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既是给农村金融机构的压力,也是给农村金融机构的动力,更是给农村金融机构的机遇。首先,构建体现“三农”特征的新型经营管理机构。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还需不断深化和推进,不能止于当前这种模式,设想是省级联社要脱离省级政府直接领导,消除官办色彩,组建“四自”金融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入股组成,实行全省一级法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由金融监管部门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如果觉得条件不成熟,也可缩小范围,先组建市一级法人体制,由各县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入股。同时,对县级农村信用社(农商行)高管人员走由员工选举方式诞生,让懂经营管理、道德品质过硬的人被选拔出来,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能上能下,取消现在的上级任命制或选派制,进一步体现办社的民主性,调动全员参与管理与监督的积极性,彻底解决官办问题,趟出一条想农、为农、扶农的经营管理体制来。其次,确定围绕“三农”旋转的业务经营与发展模式。主要是以中央1号文件要求为重心,调整经营方向,把服务“三农”当成永恒不变的业务发展主题,消除信贷投放攀比大型商业银行心理,把农村新型产业以及农村小额信贷当着主要支持目标,坚决遏制信贷投放“非农化”以及信贷项目城市化倾向,彻底堵塞信贷“垒大户”行为,保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贴切“三农”的本色永远不变。同时,大胆围绕“三农”特色和需求开展创新,推出有针对性的涉农金融信贷产品和信贷服务方式,极大地提高金融服务产品和信贷服务方式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农村信用社(农商行)中央1号文件有更多的办法和措施,也更加接地气。再次,确定围绕“三农”需求新改革目标。对当前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进行兼并重组,化解存在的风险;主要是鼓励综合经营实力强、内控机制健全有力的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对不良信贷资产占比高、经营亏损大、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低的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进行兼并重组,优先满足本辖区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兼并,也鼓励跨区、跨省兼并,实现全国一盘棋。通过兼并重组,盘活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资产,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整体风险,使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更加有能力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同时,将现有村镇银行成建制地并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就是将村镇银行机构、人员、存贷款等全部一次性并入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既能增加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整体实力,也能消除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必要内耗,使村镇银行经营风险从根本上得到化解,也可促使农村信用社(农商行)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执行力更强、支持“三农”发展的综合实力更足!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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