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3年03月16日 02:46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12月30日公告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3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4号),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 2022-114号)。

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肖国强、肖姣君、林晓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花王或公司)、肖国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ST 花王的关联人情况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是ST花王上市以来的控股股东,肖国强是 ST 花王和花王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江苏利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进出口”)是花王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国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 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肖国强、花王集团、利鑫进出口与ST花王存在关联关系,是ST花王的关联人。

(二)ST花王涉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在肖国强的组织、指使下,ST花王以项目备用金借款、支付供应商款项、预付供应商款项的名义划出资金,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肖国强、花王集团及利鑫进出口的账户,导致肖国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8,200万元,占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54%。截至目前,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已归还7,200万元占用资金,仍有1,000万元占用资金未归还。上述资金划拨并非基于真实业务,实质构成肖国强及其关联方对ST花王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ST花王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在 2019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上述违法事实,有 ST 花王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 花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时任董事长肖姣君未对公司的资金划转进行充分关注及有效控制,且直接参与了部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时任财务总监林晓珺知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宜并帮助办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两人均是花王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肖国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前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2、对肖国强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3、对肖姣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4、对林晓珺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胡赟頔,电话025-84575501,传真025-84575594),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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