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现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诚志”)提供担保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安徽诚志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债务人: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15,089万元(含上述该笔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52%。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被担保的安徽诚志已就上述担保与公司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4、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7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13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80,575,7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08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3,917,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658,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79%。
现场回避表决股东1人,代表股份374,650,5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2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6,658,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6,658,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79%。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收购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诚志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374,650,564股,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427,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3%;反对14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0,3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802%;反对14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意见: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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