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建议推进制订民营企业法,优化“股改”个税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建议推进制订民营企业法,优化“股改”个税政策
2023年03月03日 16:04 21世纪经济报道

专题:专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2024两会提案:加快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

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 翁榕涛 广州报道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600162.SH)董事长翟美卿对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表示,今年全国两会她将带来3份提案,分别聚焦于提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推进乡村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优化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三个方面。

其中,在提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翟美卿告诉记者,“三年疫情让部分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不足,国家除了态度支持之外,还需要拿出更多的实际行动来。重点在于落实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优惠政策,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受访者供图)(全国政协委员、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受访者供图)

此外,在优化投资领域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政策方面,她认为,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高于注册资本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为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原则,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助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处理。”

建议从四方面提振民企发展信心

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翟美卿认为,近年来,国际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全球经济低迷运行,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调整换挡关键期,国内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影响,一些领域民间投资出现下降,不少民营企业出现投资方向不明、投资意愿不强、投资动力不足问题,民营经济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

另外,三年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一定困难,也导致部分民企对未来的信心不足。

翟美卿表示,但要想扭转当下的局面,恢复民企信心,除了态度支持之外,恐怕还需要拿出更多的实际行动来。重点在于落实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优惠政策,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第一、把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政策予以制度化、法治化,出台一切措施,必须以遵守法律制度为前提。建议推进制订民营企业法,将关心支持爱护民营企业的精神具体化。将竞争中性、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制度上升至法律高度,把对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行为的责任追究予以法律化。

第二、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权不受侵犯,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利益。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力地捍卫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权益。对于严重违法侵害民营企业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严肃查处公职人员侵害民企利益等问题,构建民企信访举报“绿色通道”,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政府机构不对微观经济活动过度干预。让政府和企业都回归到遵守基本的市场规则和运行秩序上来,形成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规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都认可,各方利益最大化。管理部门应该带头遵守契约精神,遵守市场规则,不直接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四、打破垄断,放松管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前“办照难”、“办证难”等公共服务已不再是民企发展的痛点,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竞争中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不平等制度约束。应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和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放竞争性业务,确保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优化“股改”过程中的个税政策

企业在“股改”过程中以高于注册资本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

何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翟美卿向记者介绍,作为在资本市场上市的必要步骤,有限责任公司均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在股改过程中,公司可能安排将前期账上的资本公积溢价通过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的方式,实现有效扩大公司股本规模、吸引更多潜在投资者等目的。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目前税务处理规定上并不统一,由此引出了相关讨论和此次建议。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般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企业投资者的应税股息、红利收入,因此无需缴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上,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因此也无需缴税。而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位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向记者指出,“根据我国相关税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被视为股息、红利,则关系到是否缴纳20%个税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可能有个人投资者通过设立企业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因此无需缴税。”

翟美卿表示,通过观察一些已上市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对此问题市场上有不同的操作:部分个人投资者在企业上市改制时点,已就资本公积转增事项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个人投资者从实际操作出发,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后暂未在转增时点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以出具相关书面承诺等方式进行延后处理。

而据了解,地方税务机关操作上也有不同的态度和处理。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操作,只有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溢价转增股本部分才可以适用国税发[1997]第198号文中无需缴纳所得税的处理;部分地方税务认为只要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的转增即可适用该处理。

另外,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严格要求个人投资者需在转增时点即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另有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及支持企业融资上市角度考虑,暂不在股改转增的时点要求立即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之后转让股权(票)或退出时需要补征原来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目前全国各地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对政策的理解与执行不尽相同,这会导致税收政策的地区性执行差异,削弱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也可能阻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体现税负公平合理原则,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助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翟美卿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处理,参考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处理方式,统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税务处理,不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并进一步明确个人投资者在不同情形下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的应税规则。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与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及股份制企业的处理原理相一致,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还是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均不视为股息、红利的分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亦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如果仍需征税,则明确因个人本人实际出资而形成资本公积溢价部分,本质上为原个人投资者的原始资本投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企业转增他人溢价投入部分而获得额外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如果需征税,应考虑允许其在转增资本时点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时点适当递延,以缓解投资者现金压力。

三、统一地方税务机关对该事项的征收操作,允许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准予分期或递延缴纳税款,减轻地方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如政策明确任一情况或时点需应税的,则应同时明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应允许调整出资的计税基础,避免后续出现重复征税。

(作者: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翁榕涛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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