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不规范
2020年9月,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三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个别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错误,个别股东大会监票程序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关联方登记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对关联方的识别不规范,关联方清单登记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个别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预计负债信息披露不充分
你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杰美特大厦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土地使用权摊销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对杰美特大厦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未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9日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