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9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由董事长于国权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名,现场参会董事4名,独立董事龚新海先生、李钟华女士、骆广生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7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336%。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刊登于2022年12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刊登于2022年12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孙霞林先生、杜刚先生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于国权先生、黄南章先生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余3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不超过1亿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贸易融资业务,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同意继续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上述借款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刊登于2022年12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提供担保的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2月9日以通讯方式发送至公司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国庆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107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4,11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续贷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
2、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107名,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336%;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7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336%。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9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9年限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并通过公司官网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日。在公示的时限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2019年11月5日和2019年11月6日(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王韧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五)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9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19年1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七)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0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2020年5月2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8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九)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受新冠疫情突发事件等原因影响,公司实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的客观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更好的达到激励效果,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指标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十一)2020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1名激励对象所持共6,359,97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6,411,931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三)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2021年5月2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6,411,931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四)2022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4,3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2022年5月2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4,3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六)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十七)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止2022年11月2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12,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十八)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4,116,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12月7日届满。
(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说明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部分符合公司《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的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7人,可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6,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6336%,具体如下: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期可解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2021年度的经营考核业绩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比例50%的条件。本期可解锁的107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档,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真实、有效,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考核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层面2021年度的经营考核业绩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比例50%的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所持共4,116,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部分成就,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为107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4,11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2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由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因经营发展需要,同意继续由全资子公司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授信额度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银行借款延长借款期限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不超过1亿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贸易融资业务,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同意继续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上述借款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具体担保期限以担保协议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1月4日
住所: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三江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权
注册资本:64,959.255万元整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农药的生产、销售。公路货物运输(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经营)。科技研发、咨询服务和转让。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担保人名称: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9月6日
住所: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海滨三路
法定代表人:赵河
注册资本:1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关系:公司为长青南通的母公司,公司持有长青南通100%的股份。
3、被担保人及担保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1)被担保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担保人:江苏长青农化南通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未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内容在上述额度内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办理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不超过1亿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贸易融资业务,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继续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上述借款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良好,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
上述担保事项系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续贷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不超过1亿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贸易融资业务,借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继续由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上述借款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正式担保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良好,有充分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长青南通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100%,长青南通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全资子公司长青南通为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申请续贷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符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9%,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01%,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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