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春元、廖新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天津通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邹春元、廖新辉: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们作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或公司)股东期间,存在履行业绩补偿及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况,具体如下。
一、未及时履行业绩补偿
2017年,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拓科技)100%股权,交易作价290,000万元,并与你们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根据《补偿协议》约定,你们承诺通拓科技2019年经审计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不低于39,200万元。如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对华鼎股份补偿。
受境外新冠疫情影响,通拓科技2019年度审计延迟至2021年4月完成,且其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补偿协议》,你们应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金额34,902.47万元,对应股份数量37,328,847股,具体支付时限为承诺期华鼎股份年度审计报告于指定媒体披露后十个工作日,该业绩补偿延迟至2022年11月才予履行。
二、未及时披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017年公司重组过程中,你们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司公告,在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你们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议案的投票结果不一致。5月27日,你们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关系之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于翌日对外公告。综上,你们在实际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行为发生后,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信息。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股东通维投资、邹春元、廖新辉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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