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席冯文清先生及其亲属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渤海股份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冯文清先生的配偶戴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2年11月25日卖出、2022年12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根据冯文清先生及其亲属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渤海股份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戴华女士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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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冯文清先生及其配偶戴华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戴华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620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2000股*6.96元/股-2000股*6.65元/股=620元),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20元人民币已上缴公司。
3、经与冯文清先生沟通,冯文清先生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在戴华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涉及的时间前后亦未告知戴华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短线交易系戴华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买卖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冯文清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戴华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冯文清先生及其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
4、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培训与宣导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严格管理、审慎操作,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冯文清先生及其亲属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渤海股份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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