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2-044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
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1月23日停牌1天,2022年11月24日起复牌并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2年11月24日。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A股股票简称由“ST海越”变更为“海越能源”,股票代码600387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一、证券种类与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撤销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A股股票简称由“ST海越”变更为“海越能源”。
(二)股票代码仍为600387。
(三)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2年11月24日。
二、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2021年4月29日,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6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海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海越能源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1)。
2021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的通知。
2021年12月20日止,公司现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代为偿还了全部资金占用款。
2022年4月14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公司前期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申请。
2022年9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3)。
2022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2)。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9.1.1至9.8.10规定逐项排查,公司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的情形,并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1710032号)及2022年11月16日出具的《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情况的专项报告》(众环专字[2022]1710073号),认为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已符合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2022年11月16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披露的《海越能源关于公司股票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3)。2022年11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关于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撤销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9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1月23日开市起停牌1天,于2022年11月24日开市起复牌并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公司股票简称由“ST海越”变更为“海越能源”。
四、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变化。仍可能面临来自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变动等方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2-04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因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27,124,060.1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焦炭买卖合同》发票纠纷事项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近日,公司收到了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传票([2022]浙0681民诉前调14386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彬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被告:嵊州市博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羊杰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下中西社区C区7幢7320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21年11月与12月,原告与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SZBS-HYNY-20211101”和“SZBS-HYNY-20211201”两份《煤炭买卖合同》,及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焦炭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完成了货物交接和货款支付,然至今被告未能向原告开具进项发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其开具发票,但均未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是被告作为卖方的义务,然被告未能向原告开具进项发票,致使原告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开具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和“SZBS-HYNY-20211201”两份《煤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及合同编号“SZBS-HYNY-20211101”《焦炭买卖合同》的进项发票,三份合同的进项发票(注:票面金额为208,646,616.40元)。
2、若被告不能开具发票,则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未能开具进项发票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值税计27,124,060.1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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