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邱兴忠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邱兴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邱兴忠:
经查,你作为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拓股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你的配偶孙一宏于2022年8月15日买入晋拓股份股票5,200股,于2022年8月17日卖出晋拓股份股票5,200股。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对于《警示函》所述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邱兴忠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规范本人及家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特此公告。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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