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裁定结果: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2年9月,再审申请人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立泰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诉讼请求为:(一)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三)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申请人第201010570536.9号“样品消解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四)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二百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755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普立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驳回普立泰科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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