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2年10月28日 06:21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1116                       证券简称:三江购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16年5月5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审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参与本次计划的公司副总监及以上高层干部和个别核心骨干,人数共15人。

  其参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及自筹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向员工提供无息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自筹资金部分的比例为8:2;借款期限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2016年9月9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大宗交易方式定向购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三江购物股票,购买均价为人民币10.88元/股,购买数量为3,216,900股,成交总额为人民币3,499.99万元。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存续期为36个月。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17年9月9日解除锁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减持了2,886,800股(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53%),剩余股份数为330,100股(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6%)。

  2019年4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19年9月8日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召开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1年9月8日。

  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1年9月8日到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召开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同意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24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9月8日。

  截至本报告期披露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共有离职员工8名,均在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离职。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0年5月12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成立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本公司144位优秀奋斗者。

  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2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授予年度优秀奋斗者购股资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全额投入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2020年6月24日,本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集合竞价在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760,900股,成交金额10,864,207元,成交均价为14.2781元/股,本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公司股票购买,上述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为36个月。

  截至本报告期披露日,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有离职员工17名,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统一由公司收回,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本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1年5月1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公司成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本公司51位优秀奋斗者。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5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授予2020年度优秀奋斗者购股资金以及部分店长年度利润分享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全额投入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2021年5月27日,本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集合竞价在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327,700股,成交金额3,245,794元,成交均价为9.9048元/股,本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公司股票购买,上述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予以锁定,锁定期为36个月。

  截至本报告期披露日,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有离职员工3名,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其已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统一由公司收回,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2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念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艳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艳波

  合并利润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陈念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艳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艳波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2年1—9月

  编制单位: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注:上年同期现金流量表有部分重分类调整。

  公司负责人:陈念慈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傅艳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艳波

  2022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1116        公司简称:三江购物         公告编号:临-2022-034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按规定提前通过邮件发送,并确认。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陈念慈先生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关于审议《三江购物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关于审议《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 关于审议《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116        公司简称:三江购物         公告编号:临-2022-036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四号零售》、《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 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门店变动情况

  1. 开业门店情况

  2. 关闭门店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又关闭门店一家(黄金海岸)。

  二、 已签约,待开业的门店

  注:本表的部分字段为暂定或预计,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作些调整,提请投资者注意。

  三、 2022年第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

  特此公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1116        公司简称:三江购物         公告编号:临-2022-035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傅艳波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同第五届董事会。

  傅艳波女士已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承诺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傅艳波女士具备履职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傅艳波女士董事会秘书任职生效后,公司董事长陈念慈先生将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特此公告。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28日

  简历:

  傅艳波女士,中国国籍,1987年3月出生,2009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济学与文学双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2019年2月进入三江购物任财务部副总监,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六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使用上交所E互动平台进行投资者问答管理活动。鼓励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对应的监管机构为宁波监督局,下同)、上交所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交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上交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上交所、宁波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宁波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好实践案例和经验,促进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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