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年06月21日 01:3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5个为母公司账户,1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270.26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0.70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关于(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合同案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剩余和解款项。按照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21)藏01民初30号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易隆兴资金占用事项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情形,公司股票自2019年4月10日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前期就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提起了诉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3月9日取得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01民初30号),公司诉天易隆兴合同纠纷已立案,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占用资金736.55万元以及自2018年11月30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603213.93元,合计7968713.93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年12月14日,利息实际应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1年4月14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1)藏 01 民初 30 号),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10时。

  2021年5月27日上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告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利用其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以及王承波利用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身份便利(同时作为天易隆兴的法定代表人)所导致的资金占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截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736.55万元。天易隆兴非法占用公司资金,依法应当退还占用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1年6月21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认为,证据有无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应通过该证据本身存在的前提下,该证据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以及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以及该证据本身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原告认为被告仍占用资金金额为736.55万元系被告划转的980万元中未归还部分,而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其提交的《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中载明被告划转的款项共计3960万元。本院认为,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3960万元与980万元的关联性,以及其主张736.55万元的形成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西藏天易隆兴缺席,不影响依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原告西藏发展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藏发展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67,581元,由原告西藏发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就(2021)藏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11月1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藏民终147号)。

  2021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藏民终147号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28日上午10:00。

  2022年1月28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1)藏民终147号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情况》,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1月28日上午10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西藏发展与天易隆兴合同纠纷上诉案((2021)藏民终147号)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上诉人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天易隆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960万元,截止案件起诉之日,资金占用余额为736.55万元。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向天易隆兴进行了催告。请法院依法支持上市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未当庭宣判。

  2022年3月25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取得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民终147号),主要内容如下:上诉人西藏发展与被上诉人天易隆兴合同纠纷一案,西藏发展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

  1、西藏发展与天易隆兴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2、天易隆兴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西藏发藏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藏01民初30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发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81.00元予以退回。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2021年4月10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11月3日、2021年11月29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3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2021-027、2021-031、2021-047、2021-076、2021-122、2021-127、2022-013、2022-027。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2年6月17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藏01民初22号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6月17日上午10点,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天易隆兴合同纠纷案((2022)藏01民初22号)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法庭询问以及最后陈述环节。本案被告天易隆兴未到庭。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18)川01民初1985号案件相关卷宗资料、(2020)藏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980万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未当庭宣判。

  二、(2018)川01民初1985号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01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等。

  2018年8月22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经各方对账核算后确认:截止2018年8月22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10万元,利息为105.40万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归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续利息;(2)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12月28日分批偿还本金2,710万元、利息2,742,874元、律师费592,618.76元、案件受理费92,591.5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34,400元;(3)各方同意并认可:西藏发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4)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前述约定的西藏发展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取了案件档案材料,包括: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应诉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笔录、法院传票等。根据从法院最新取得的材料《借款合同》第五条5.3显示:“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为提款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借款人账户”),户名: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101*******008,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支行”。该笔以上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借款指定收款账户为天易隆兴,案件涉及的款项2,980万元从未进入上市公司账户,截止2018年8月22日案件涉及的已还款项182.35万元亦从未经过上市公司账户进行还款。

  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及基于(2018)川01执1674号法院执行通知书签署的执行和解书,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确认

  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债务人共欠债权人借款本金25,900,000元,利息15,755,333.33元(以借款本金25,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其他费用(因仲裁、诉讼、保全引发的费用)724,610.26元,债权合计42,379,943.59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标的债权已到期。

  (二)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利息豁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总计为15,755,333.33元,债权人同意豁免11,855,333.33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不再计算利息。

  2.其他费用豁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因仲裁、诉讼、保全等事宜引发的费用总计为724,610.26元,债权人同意全部豁免。

  (三)还款计划

  1.还款计划:债务人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分三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还款计划为:

  ■

  2.债务人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债务人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公司因资金筹措问题未能按期支付,经与债权人吴小蓉磋商,于2021年8月取得吴小蓉延期付款谅解,对方同意维持原和解协议约定金额不变,将剩余负债 2,480 万元付款期限展期至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公司近日通过公开网站信息,结合向吴小蓉方核实了解情况,其对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了续行冻结(冻结金额未发生变化),冻结数额分别为2295.5177万美元、49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人民币,公司目前就上述事项未收到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

  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500万元,根据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吴小蓉向公司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剩余2480万元和解款项约定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50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和解款项2480万元,公司拟于近期尽快支付完毕。经与吴小蓉沟通,其目前口头表示同意公司尽快在原和解协议条件下支付剩余款项。

  按照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6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6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2018-067、2021-002、2022-008、2022-058)。

  (二)本案最新进展情况

  2022年6月17日,公司向吴小蓉支付5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向吴小蓉支付1000万元,尚未支付剩余和解款项1980万元,吴小蓉催告公司尽快予以支付完毕。

  按照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至公告日,公司6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5个为母公司账户,1个为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母公司被冻结额度为35,270.26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0.70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关于(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合同案件,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支付完毕剩余和解款项。按照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及债权人出具的延期付款谅解,若公司未能在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如公司不能尽快结清全部和解款项亦不能取得债权人新出具的书面延迟付款谅解,存在对方申请按原债务金额执行的风险。如不能取得债权人谅解最终被强制执行,公司将按债权人原主张金额新增计提负债1,257.99万元,将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债权人保持持续磋商,拟尽快支付剩余和解款项以妥善化解上述风险。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委派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的(2022)藏01民初22号合同纠纷案件庭审情况说明》;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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