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2年06月21日 01:3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10点00分在公司3楼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6月14日以通讯、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凯先生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关联董事张瀑先生作为上海领亿的监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该议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2、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为此,公司编制了《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关联董事张瀑先生作为上海领亿的监事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情况说明公告》、《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11点在公司3楼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6月14日以通讯、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邓友元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周继伟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了《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该议案尚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方可实施,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情况说明公告》及《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6月20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

  2022年6月20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1、《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

  2022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6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3月9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3月10日公告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2021年4月30日,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修订。

  2022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了二次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5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3月9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1年3月10日公告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修订。

  2022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进行了二次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8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现根据相关审核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一)2017年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1)主要内容

  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因公司重组交易对手方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对鞍重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后,在规定时间内上缴罚款,召开致歉会,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2017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主要内容

  2017年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84号),认为:2017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度报告》,公司2016年度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347.31万元,占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16%,公司未在2017年2月底前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要求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2017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

  (1)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因公司重组交易对手方九好集团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九好集团、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2)整改措施

  接到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处分后,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了《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业务学习,强调公司内部管控,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三)2021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1)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72号),主要内容为: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约166.48万元,计入其他收益,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为13.21%;于2020年7月30日收到政府补助金额200万元,亦计入其他收益,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为18.26%。公司未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要求相关责任人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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