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2-026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7家控股子公司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发生的不超过5.9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保证式担保。
其中为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肥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8,000万元。
有关上述担保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弘业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2-010)”“《弘业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22-015)”“《弘业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2-025)”。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就化肥公司的银行授信事宜,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上述担保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陆德海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矿产品、 煤炭、焦炭、金属材料、包装材料、木材销售。服装及面料、针纺织品、化肥、 化工装备、纺织机械和器材、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农药、化工产品、化工原料、 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按许可证所列的项目经营)。化工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化肥公司资产总额为1,693,053,295.73元,负债总额为448,353,812.78元;2021年度,化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31,046,747.58元,实现净利润53,787,492.23元。(以上化肥公司经审计母公司财务数据)
截至2022年3月31日,化肥公司资产总额1,670,927,155.16元,负债总额408,308,370.91元;2022年1-3月,化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6,952,108.06,净利润17,919,301.30元。
股权结构:化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保证人(乙方):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依照主合同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的金额、期限、担保范围等业务要素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5月末,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4,646.17万元。其中,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1,572.05万元,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23,074.12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6.62%。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2-02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原告起诉金额约2115万元
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市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新郑市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的《弘业股份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61)
近日,公司收到新郑市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1)豫0184民初11713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二路电商大厦A栋13层
法定代表人:寇月朋
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裔”)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7幢634室
法定代表人:高淑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包装费共计2115.12万元及利息;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新郑市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豫0184民初11713号)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共计 935.12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935.12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到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2.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包装费100万元;
3.驳回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弘业股份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目前尚处于判决上诉期,未知相 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因诉讼的最终结果还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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