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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赵俊(2021)粤01民初154号保证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现将本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与东涌路交汇处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二期)第1栋09层
2.案件具体情况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022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L010)、《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L027)。
三、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赵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赵俊已提起上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 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 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现处于二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1民初154号案件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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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于近日收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送达的公司与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2021)鄂08民初178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宋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总经理。
2.案件具体情况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L024)。
五、案件判决、裁决情况
荆门中院(2021)鄂08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确认原告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享有普通破产债权471364.92元;
2. 驳回原告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 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 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荆门中院(2021)鄂08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是案件一审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鄂08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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