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情况的自查报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年06月11日 05:48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5月27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如有),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本次募投项目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用于在山西省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万吨/年高纯度纳米炭黑生产线、高效蒸汽发电装置、先进节能环保设施、碳基新材料研发中心以及相应配套的厂房、设备、物料仓库以及电气供应等设施,达产后将新增年产20万吨炭黑产品生产能力。

  2021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发展壮大碳基新材料。推进碳基合成新材料和高端碳材料制备等关键核心技术持续创新,打造国家级碳基新材料研发制造基地;延伸焦化产品链,制备高附加值碳基材料;推进煤炭分质分级梯级利用,将碳基新材料作为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大幅提升煤炭作为原料和材料的使用比例。”《山西省“十四五”新材料规划》提出“延伸煤焦油深加工产业链,加快发展煤焦炭材料及化工产品深加工产业。围绕“煤焦油—炭黑油—炭黑”等工艺路线,延伸煤焦化深加工产业链条,打造“以化配焦、化材并举”的煤焦化材料循环经济产业新格局。加快提高以煤焦油为原料的导电炭黑技术成熟度,在占领特定领域、高端市场的基础上,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扩展中低端应用领域及民用市场,扩大产业体量,发挥规模效应。”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纳入山西省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2、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如有),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主要产品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对照情况如下:

  ■

  本次募投项目规划的主要产品为炭黑,属于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农用子午胎的重要原材料之一,单条生产线产能均在1.5万吨以上,且采用湿法造粒工艺。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2)是否已落实产能淘汰置换需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规范性文件,全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产品均为炭黑,所处行业不存在产能淘汰置换需求。

  二、公司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项目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公司拟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正在编制中,根据公司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潞城区政府将协助公司推进本次募投项目能评工作,公司预计该项目通过节能审查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能够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是否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

  公司拟建项目位于山西省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2021年8月发改委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红色预警区主要包括青海、宁夏、广西、广东、福建、新疆、云南、陕西、江苏、湖北。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位于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的地区。

  3、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通过构建内外双循环经济产业链,提升项目节能水平,以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内部循环方面,公司首先通过建设发电锅炉、燃烧炉等高效炭黑尾气回收装置,将炭黑生产与炭黑尾气的治理使用有机结合,利用炭黑尾气作为燃料产生热能、蒸汽、电力,改善生产用能结构;其次,通过建设分布式余热回收发电装置,充分回收利用炭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满足生产用电需求。外部循环方面,公司一方面通过采购当地煤焦化企业的煤焦油和焦炉煤气,实现了对煤焦化产业链中副产资源和二次能源的就地转化,另一方面炭黑尾气燃烧产生的蒸汽和电力除满足项目内部循环使用要求外,又可对外出售给当地煤焦化企业等其他用电、用汽单位。

  因此,公司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对长治市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影响较小,能够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潞城区政府将负责办理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能耗指标,保证项目落地要求。

  4、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消耗的能源资源为焦炉煤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待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完成后确定。

  三、公司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公司已建、拟建项目是否纳入产业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如适用)。

  1、公司拟建项目是否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之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且需经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在编制中,长治市潞城区政府将协助公司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环评工作,公司预计该项目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是否落实“三线一单”、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

  (1) “三线一单”相关政策规定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的基本原则,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即“三线一单”)。

  2021年1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三线一单”落实情况

  根据《长治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公司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位于重点管控单元范围内,但不属于禁止新增的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公司将通过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指标,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露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等措施,落实“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3)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落实情况

  2014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五)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的重要内容,结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替代方案未落实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及《重大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监督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就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火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等内容进行规定和明确。

  本次募投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后,削减替代措施将由公司、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共同确认并落实。

  3、公司已建、拟建项目是否纳入产业区且所在园区是否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2021年5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规定“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

  公司已建、拟建项目已纳入产业区且所在园区已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具体情况如下:

  ■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如是,公司是否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不在生态环境部通报的2022年1至4月168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20位城市名单内。长治市潞城区政府将负责办理本次募投项目需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保证本次募投项目落地和立项要求。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已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并披露具体煤炭替代措施。本次拟建项目是否涉及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产能(如适用),是否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201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指出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其中重点区域范围包含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

  根据抚顺振兴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燃料主要为公司自产的炭黑尾气及从周边焦炉厂采购的焦炉煤气,不直接消耗煤炭,不属于耗煤项目,无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本次拟建项目不涉及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化产能,不涉及新建境外煤电项目。

  六、公司募投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如是,是否已落实压减产能和能耗指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及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的要求,产品设计能效水平是否已对标能效限额先进值或国际先进水平;如否,是否符合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公司募投项目所在行业产能是否已饱和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炭黑的产能不断扩张。根据橡胶工业年鉴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我国炭黑总产能已达到827万吨,成为全球主要的炭黑生产国之一。但是我国炭黑产能仍然存在一定结构性缺口,具体表现在部分龙头企业产能供给仍存在不足,部分高性能、专用炭黑品类仍然依赖进口。公司作为我国炭黑行业龙头企业之一,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一步增加高补强、高耐磨性、低滚动阻力、高纯净度的新型橡胶炭黑品类,低滞后炭黑、色素炭黑、导电炭黑和各类专用炭黑产品产能,从而能够有效满足我国炭黑行业结构性产能缺口。我国炭黑行业结构性产能缺口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龙头企业产能供给仍存在不足

  市场集中度提升是炭黑产业重要的发展路径,如美国在60 年代炭黑产能达到峰值后,生产厂商与产能装置逐步减少,最大5 家炭黑企业的合计产能约占全国总产能的98%,而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年鉴(2021年版)》统计数据,我国前五大炭黑企业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43.36%。

  近年来,我国炭黑产能利用率整体保持在70%左右,主要系部分中小型企业由于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节能环保措施不达标等因素,导致其开工率不足所致,部分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绩效分级为C或D的企业面临限产或停产,部分产能规模在5万吨以下小型企业逐渐被市场淘汰。而行业龙头企业由于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高、客户资源丰富等因素,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同时由于管理水平较高、注重节能环保投入,从而能够在国家节能环保要求日趋严格的形势下保证正常开工,因此产能利用率相对较高或已经饱和,产能亟待提升。

  2016至2020年我国炭黑产量、产能情况

  ■

  数据来源:橡胶工业年鉴

  (2)部分高性能、专用炭黑品类仍然依赖进口

  虽然我国目前是全球最主要的炭黑生产国之一,但部分具有高补强、高耐磨性、低滚动阻力、高纯净度的橡胶炭黑品种,以及导电炭黑、色素炭黑和部分专用炭黑品种仍需要进口,存在较大的产能缺口,从而造成我国进出口炭黑差价巨大。2021年,我国进口炭黑金额达到31,662.72万美元,进口炭黑平均价格高达3,099.16美元/吨,而出口炭黑平均价格仅为1,296.79美元/吨,不足进口平均价格的一半。

  2009至2021年我国炭黑进出口价格对比

  ■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

  2、是否符合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已经在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备案,取得了项目代码为“2204-140465-89-01-197442”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符合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要求。

  根据抚顺振兴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测算,预计本次募投项目单位炭黑产品综合能耗能够符合国家标准《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炭黑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1级要求。1级为行业能耗的先进值,以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为取值原则。

  因此,本次募投项目能效水平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因无同类生产线国际先进水平数据,因此无法进行比较。

  七、拟建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拟建项目是否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如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煤电厂,主电源由项目自建炭黑尾气发电装置供给,不适用《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经查阅《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长治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本次募投项目未处于长治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八、公司拟建项目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1、公司拟建项目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将根据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公司预计该项目后续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2、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公司初步评估,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主要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如下:

  ■

  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在编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运行情况以及技术工艺的先进性,节能减排处理效果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确定。

  3、日常排污检测是否达标,以及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公司定期委托第三方排污检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结果均已达标,同时也会不定期受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根据公司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环保部门网站核验,自 2019年以来,公司排污指标符合各项标准,不存在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九、公司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1、公司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近36个月内,公司子公司沙河市龙星辅业有限公司存在1起针对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事项,具体如下:2020年3月19日,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向龙星辅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邢环沙罚〔2020〕132号),认为龙星辅业因原油取样处露天存放的油桶未进行密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治污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龙星辅业处以10万元的罚款。目前,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整改,原料取样平台已拆除,取样工作在负压密闭房间内进行。就此,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沙河市分局已于2022年4月28日初具《证明》,确认龙星辅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未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处罚。

  此外,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曾于2020年3月对公司做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邢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和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人员意见,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撤销对龙星化工的上述行政处罚。

  2、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根据公司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环保部门网站核验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检索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除上述环保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外,不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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