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神开股份
股 票 代 码: 002278.SZ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4号8楼C-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600弄4号8楼C-1室
签署日期:2022年6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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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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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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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业祥投资持有神开股份的47,577,481股股票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3日10时至2022年4月2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
竞拍人建湖国投出于自身考虑参与司法拍卖并获得上述股权。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神开股份47,577,481股股票。上述股票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3日10时至2022年4月24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
2022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4日,建湖国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竞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神开股份47,577,481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7%。
2022年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出具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执恢126号、(2019)沪01执1042号)。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神开股份的股票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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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5月16日,建湖国投已收到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出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执恢126号、(2019)沪01执1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神开股份(股票代码002278)47,577,481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冻结、注销质押;
二、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神开股份(股票代码002278)47,577,481股无限售流通股所有权归买受人建湖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 买受人建湖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5550243226J)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票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在股票被执行公开拍卖之前,该标的股票被法院冻结。在竞拍人建湖国投成功竞买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院拍卖的上述47,577,481股股票上原有的质押权因拍卖而消灭。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持有的上述47,577,481股股票已经被拍卖,故对该47,577,481股股票冻结的效力消灭。通过司法解冻程序后,标的股票将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前述情况外,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原所持有的上述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沪01执恢126号、(2019)、沪01执1042号)号)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联系人:王振飞
联系电话:021-6429389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年6月8 日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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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业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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