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本公告目前涉及两项诉讼,均由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海公司”)、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其中诉讼一:公司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越海公司、亚都公司三方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判决提起上诉,该诉讼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诉讼二:公司诉亚都公司支付退货款及逾期利息,该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告
●涉案的金额:退货款16,209,696.7元及逾期利息1,007,804.1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已作出判决,但仍需等待公司诉亚都公司的诉讼判决结果才能确定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因此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于2021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上述公告说明了公司与北京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越海公司货款15,490,119.4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1365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或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2民终17477号民事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进展情况
因本案为公司、亚都公司、越海公司三方因退货款支付事宜产生的纠纷,因向越海公司支付相应退货款的最终实际承担方应是亚都公司,故公司在收到二审判决后已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亚都公司支付公司退货款,并同时要求亚都公司赔偿因判决公司向越海公司先行支付退货款后所遭受的损失,现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二)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三)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
2017年10月20日,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署《亚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订货单(代合同)》,载明原告向被告订购产品,被告负责将原告所订购的货物运输至原告所指定交货地点,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协商不成可向买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2月29日,就产品退货问题,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签署两份《订货单变更协议》,编号分别为YADU20201224-TS-01、YADU20201224-TS-02,载明原告向被告退货,退货日期2019年7月5日前,两个合同的退货金额分别为9,615,519元、8,653,483元;
当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订货单变更协议》(编号:YADU20201224-TS-03),对《订货单变更协议》(编号:YADU20201224-TS-02)项下的部分产品进行调换,退货金额减少59305.3元,其他约定不变。2021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订货单变更协议》合法有效,但被告至今未按照《订货单变更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退货款,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其欠付的退货款和逾期利息。
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退货款16,209,696.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7,804.1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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