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判决书显示,兰州银行联惠支行未及时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冻结业务,导致客户存款遭遇电信诈骗损失了10万元,被判赔偿客户10万。
没有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冻结业务,导致客户存款遭遇电信诈骗损失了10万元,兰州银行一支行被告上法庭。
日前,兰州银行联惠支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8235元,立案时间为2022年3月1日。
企查查显示,这起执行案件,和兰州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一场储蓄存款纠纷有关。
01
未给客户办理冻结
致使客户损失10万
据裁判文书网去年年底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30日,客户郝某因遭受电信诈骗,在当天下午15点6分在兰州银行联惠支行柜台将兰州银行账户内的理财产品进行销户转为活期。
之后,郝某反应过来这样仍可能遭遇电信诈骗,于是返回兰州银行联惠支行,要求冻结止付或者换卡。
该支行工作人员知晓事情经过后,仍没有按照郝某要求办理借记卡的冻结止付,而是转而为其办理了定期理财业务(理财宝)。
在郝某多次询问是否办理好冻结止付?该业务员回答冻结已经办好,称账户资金绝对安全。
郝某离开后,思索再三还是不太放心。于是再次返回要求打印账户清单。
然而,这一打印才发现,自己账户上的196566元,已于16点24分和16点25分,被人分两次各转走5万元,账户只剩下96566元。
郝某情绪激愤,在其怒吼下,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工作人员才为其办理了冻结止付,避免了卡内资金进一步损失。
02
多次协商赔偿未果
被采取监管措施
事后,郝某多次和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
之后,郝某向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反映,甘肃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1日出具了答复意见,认为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在业务办理中违反了“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的规定,柜员未及时准确理解郝某的真实意愿,没有为其办理冻结业务,而办理了定期理财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
后郝某又申请《答复意见》的复核,2019年4月8日,甘肃监管局作出回复,其中指出“已对兰州银行未按郝某本人意愿办理业务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同时约谈了兰州银行高管,已责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但对郝某“请求兰州银行联惠支行赔偿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100000元”的诉求,甘肃监管局指出已超出职权范围,属于民事争议,建议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于是,郝某将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因其违反储蓄合同约定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00000元及利息5818.7元,共计105818.7元。
03
法院判银行赔偿10万
银行被强制执行
对于郝某的诉讼请求,兰州银行联惠支行辩称,本案应为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资金损失是否是因为郝某系被骗之后,主动泄露银行动态验证码,他人远程操作所致?还是银行系统安全问题?有待公安机关刑事侦查。
同时,兰州银行联惠支行表示,为郝某办理“理财宝”业务与郝某遭遇诈骗资金损失无因果关系,“理财宝”是我行的一款理财产品,办理时是经过郝某签字确认的。柜员将郝某资金转入“理财宝”就相当于冻结,并且即使资金在客户本人银行卡活期账户,也是不可能存在资金被无端划走的风险,否则银行无法正常运营。
因此,兰州银行联惠支行请求法院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郝某和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不涉及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对郝某账户存款是否遭盗取、是否属于诈骗案件的侦查并不影响兰州银行联惠支行的责任承担。故对于兰州银行联惠支行辩称的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的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同时,法院指出,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郝某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郝某在得知自己可能被诈骗时,就已到银行柜台办理借记卡的冻结止付业务,这时钱财还未被转走,郝某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但银行工作人员明知郝某正在遭受诈骗,仍未及时准确理解郝某的真实意愿,没有办理冻结业务,而办理了定期理财业务,导致郝某的资金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最终造成被转款100000元。
由此,法院指出兰州银行联惠支行存在过错,其行为与郝某被转款100000元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判决,兰州银行联惠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郝某赔偿100000元,并承担利息5818.7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2416元,由兰州银行联惠支行负担。上述款项合计为108234.7元。
由于兰州银行联惠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故有了文首的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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