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85,391,298.53元(其中现金补偿金额270,426,700元,利息14,964,598.5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上诉暂处于受理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3日、2022年1月12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分别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公司对此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受理,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赣民终352号)和《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红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以自筹资金4.75亿元收购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孝昌明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17年7月19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资产购买协议》,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7月2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0)。
三、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四、传票的内容
1、案号:(2022)赣民终352号
2、案由:合同纠纷
3、被传唤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5、应到时间:2022年3月30日14时30分
6、应到场所:第二速裁庭(原第七审判法庭)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上诉暂处于受理阶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民事传票》。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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