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日讯 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18号)。经查明,2022年1月1日、1月15日,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股份”,603098.SH)先后披露股东权益变动及违规增持的相关公告。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12月6日前,合计持有2575.72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8%。
2021年12月6日,新华都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陈发树增持公司股票150万股,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2575.72万股,占总股本的5.06%,未按规定在其持股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12月7日、8日,陈发树继续买入公司股票合计72.65万股,占比0.135%,并于12月29日卖出60万股,占比0.111%。2021年12月29日,新华都集团买入公司股票60万股,占比0.111%。上述股东于2022年1月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2%。
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作为公司股东,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注册资本金为5.39亿元人民币。2016年12月公司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3098。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绿色、环保、节能新型建材并提供相关工程设计、生产、安装和售后等一体化服务。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是一家以零售为主营实业,并为多个行业提供投资、管理及咨询等服务的集团公司。陈发树为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持股比例为76.87%。截至2022年1月18日,公司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都”,002264.SZ)第一大股东,持股18.49%。
新华都2021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陈发树、陈志勇。
相关规定:
《证券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9.1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该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18号
关于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陈发树,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2年1月1日、1月15日,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股份或公司)先后披露股东权益变动及违规增持的相关公告。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12月6日前,合计持有25,757,248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8%。2021年12月6日,新华都集团的一致行动人陈发树增持公司股票150万股,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27,257,248股,占总股本的5.06%,未按规定在其持股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12月7日、8日,陈发树继续买入公司股票合计72.65万股,占比0.135%,并于12月29日卖出60万股,占比0.111%。2021年12月29日,新华都集团买入公司股票60万股,占比0.111%。上述股东于2022年1月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2%。
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作为公司股东,在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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