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22年02月28日 00:55 证券时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10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减持股份的

  预披露公告

  李燕昆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然人股东李燕昆女士持有公司1,751,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1,743,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李燕昆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751,640股,其中1,743,640股来源于其通过继承原股东李川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8,000股来源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特别说明:

  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2、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上述人员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根据相关股份减持规定,李燕昆女士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减持计划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计划减持的股东承诺:

  1、股东李燕昆女士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1)本人通过继承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人民币普通股)283.5万股股份,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之前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2)股份减持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3〉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其他事项

  ①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②本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③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④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继承原股东的承诺

  本人将继续履行原股东李川先生所作出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等相关承诺。

  其中关于减持数量,李燕昆女士仍将履行原股东李川先生减持承诺中:“(2)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的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李燕昆女士前次减持计划中因疏忽导致误操作超额减持8,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1%,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自然人股东超额减持股份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更正公告》(公告编码:2021-068)。除上述超额减持误操作情况外,李燕昆女士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及《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李燕昆女士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李燕昆女士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9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蒋海东先生、孙建军先生、孙凌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蒋海东先生、副总经理孙建军先生、总工程师孙凌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99,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09%,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9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52%;其中:

  1、监事蒋海东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拟减持不超过1,2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1%;

  2、副总经理孙建军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拟减持不超过189,8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60%;

  3、总工程师孙凌女士以集中竞价方式拟减持不超过8,7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81%;

  公司近日收到上述人员出具的《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如上表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如上表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特别说明:

  1、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

  2、减持期间公司若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计划减持股份数及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3、根据相关股份减持规定,上述人员减持公司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三、减持计划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计划减持的股东承诺:

  1、监事蒋海东先生承诺:

  蒋海东先生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洪汇新材”)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如下:1、洪汇新材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洪汇新材。2、本人参与洪汇新材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均来源于本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洪汇新材为本人提供贷款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副总经理孙建军先生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孙建军先生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总工程师孙凌女士承诺:

  孙凌女士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作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洪汇新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如下:1、洪汇新材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本人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洪形式汇新材。 2、本人参与洪汇新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均来源于本人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洪汇新材为本人提供贷款或以其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及《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董监高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计划表》。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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