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2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办公楼1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总经理王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独立董事刘海燕、独立董事董炳和、独立董事王世文、董事陆殷华、董事翁莹均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其他董事均现场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监事钟佳珍通过视频方式参会,其他监事均现场参会;
3、 董事会秘书王胜男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和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丽君、陈炜;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陈炜和赵丽君均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88260 证券简称:昀冢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含激励对象,下同)。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7月22日至 2022年1月2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21年7月22日至 2022年1月21日)内,除下列3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是基于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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