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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这些券商“无照驾驶”,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央行官员发声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这些券商“无照驾驶”,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央行官员发声
中国证券报 彭扬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日前在《中国金融》上撰文指出,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任意机构都可以卖的,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的,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的。“大V”通过社交媒体带货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牌,否则属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孙天琦表示,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应认定为在我国境内“无照驾驶”,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部分跨境互联网券商
应认定为在境内“无照驾驶”
孙天琦指出,数字环境下跨境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跨境开立银行账户等银行服务、跨境证券投资服务、跨境销售保险产品、跨境支付服务、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服务和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
在跨境证券投资服务方面,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超出了我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开放承诺。从业务实质看,这些跨境互联网券商应认定为在我国境内“无照驾驶”,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孙天琦举例称,一些中资券商的境外经纪子公司(持有境外牌照)与中资银行境外子行(持有境外牌照)合作,利用APP提供类银证转账服务,使境内客户得以参与境外股票投资。具体操作上,境内投资者通过APP远程在境外券商开户,境外券商代客户向境外银行申请同名子账户。境内投资者在境内银行办理购汇(用途一般虚报为因私旅游等)并汇至境外银行账户后,APP显示入账金额,供境内投资者进行交易。此类机构在境内有各种变相的招揽和营销行为。因母公司中资券商为境内持牌机构,这种模式更具迷惑性,但相关跨境金融服务未经准入,也突破现行个人项下证券投资开放规则,应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互联网平台未经批准开展代办储蓄业务
属非法金融活动
在面向公众、全网销售金融产品方面,孙天琦认为,包括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可以全网销售的公募基金、公募银行理财产品、互联网保险等。
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方面,孙天琦认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存在以下风险隐患。一是互联网平台未经批准开展代办储蓄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这不是利率是否合规的“闯红灯”问题,而是本身就属于无牌上路的“黑车”。二是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突破经营的区域限制和监管约束。相关机构与平台合作跨区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偏离了服务当地的经营定位。三是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高息揽储,加剧资产端风险。四是高风险中小银行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约占全国的一半,一定程度上呈现“劣币驱逐良币”、柠檬市场效应现象。
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存款,2021年1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存量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异地存款也被禁止。之后,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相关商业银行自营平台的跨区域存款也被禁止。
是否有必要设立存款经纪业务牌照,互联网平台企业可否借此经营存款业务?孙天琦认为,从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外部约束、微观监管的有效性、投资者成熟度以及风险处置机制情况看,目前不宜设立存款经纪牌照。
在公募银行理财产品方面,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只有银行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代理销售,没有独立销售牌照。2021年5月监管部门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否介入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孙天琦认为,从原理上讲,公募理财产品作为公开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统一监管的角度出发,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比照公募基金管理。但也要考虑,目前银行理财产品还处于转型发展过程中,监管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客观上投资者对银行背景的金融产品与非银行机构的金融产品理解还是不一样,因此现阶段建议仍需审慎研究。
境内禁止的金融业务
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
“金融牌照有国界。”孙天琦表示,扩大金融业开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必须遵守境内监管规则。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
孙天琦强调,国内大部分中小机构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机构若仅持有可在一定区域内展业的牌照,就不能在全国展业。全国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
部分金融产品或服务仅能面向特定对象提供,数字环境下也要坚决落实,不能全网无差别销售。孙天琦指出,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私募类产品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销售必须持牌。对于非持牌的互联网平台没有通过持牌机构页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绍、推介私募类产品的,应从严认定为非法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依法严查重罚。二是特定对象可见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类产品不应在网上无差别宣传,不能让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对象可见,网上“特定对象”确定规则应该审慎,不能忽视。三是购买环节合格投资者认证是关键。线上线下的合格投资者认证要一致。金融机构与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要清晰。
此外,孙天琦表示,数字经济条件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需要监管部门下功夫。功能监管要落地,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人在“阵地”在。打击互联网平台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为互联网上的散播、扩张速度很快。如果事前反应慢、事后被动处置,那么事后处置的公共资金的成本,个人消费者、个人投资者的财务成本,以及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资源耗费等成本将会很大。对于违法违规、非法金融活动必须重罚,严格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编辑:杨京川)
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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