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靖世纪天盛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0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靖世纪天盛矿业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为公司合作框架协议,所涉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全资子公司苏州协鑫珩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珩能”)与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宸盈佳”)及曲靖世纪天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盛”)于2022年1月19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推进本次合作事宜,达成框架协议。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所涉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一)协议对手方1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BP2C81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汇丰和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土石方工程;矿山工程;技术咨询;销售:矿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煤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一段162号1层
经查询,和宸盈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关联关系说明
和宸盈佳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和宸盈佳没有发生类似交易。
(二)协议对手方2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曲靖世纪天盛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62177948
法定代表人:刘翔
注册资本:2,3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磷矿采选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
经查询,世纪天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关联关系说明
世纪天盛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世纪天盛没有发生类似交易。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方
甲方一:成都和宸盈佳矿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二:曲靖世纪天盛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协鑫珩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系云南弘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东,甲方有意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转给乙方,并配合乙方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
乙方有意通过股权收购与增资扩股的形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交易”),乙方最终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为51%。
2、甲方声明
目标公司拥有会泽县金牛厂磷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采矿权,采矿权证编号为:C53000002013096110135809,矿区范围内详查探获的磷矿资源总量1.6亿吨,证载磷矿石资源量4922.49万吨,P2O5平均品位22.26%,项目生产规模为200万吨/年,矿区面积5.3981平方公里。目标公司目前已向曲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申请办理采矿权的延期手续。
3、交易的前提条件
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对目标公司的进一步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通过乙方内部投资收益要求,乙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本次收购交易。
4、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
在满足本框架协议所有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40%股权。目标公司取得采矿证且乙方按约定受让股权后,乙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乙方持有目标公司51%的股权,甲方持有目标公司49%的股权。
5、排他期
本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双方在本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合作是排他的。甲方(包括甲方的关联方、代理或中介机构)承诺不与任何第三方就本框架协议涉及的合作事宜以任何形式进行商谈或签署任何协议、意向等。
6、其他事宜
本框架协议条款表明双方合作的基本意愿,双方在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应进一步协商,双方就本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最终协议/合同的条款约定为准。
本框架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除非本框架协议被双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合同所替代或者双方同意延长其有效期。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旨在锁定目标公司磷矿资源,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为公司打造全球领先的移动能源科技服务商的战略做好资源保障,并有助于公司未来锂电相关产业链的资源布局与整合,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协议签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权利义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协议约定为准。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2021年3月31日,公司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2、2021年5月26日,公司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3、2021年7月5日,公司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4、2021年8月12日,公司与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与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5、2021年8月12日,公司与上海西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与上海西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6、2021年9月3日,公司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7、2021年11月20日,公司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二)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协鑫珩能与和宸盈佳及世纪天盛之《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0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为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全资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琞能科技”)与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峘能科技”)于2022年1月15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为充分发挥双方合作优势,提升双方企业技术水平、产业创新能力、运营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双方的市场占有率、品牌领导力进而提升双方的行业地位,双方就车辆销售、换电装备销售、换电运营、技术交互、融资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咨斌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科技、信息科技、电力电器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池的销售;机电设备的销售及维修;汽车租赁;自有设备的租赁(除金融租赁);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997号(亚运公园)L1层北07号
经查询,峘能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关联关系说明
峘能科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峘能科技没有发生类似交易。
3、业务介绍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柳汽”)是由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国有公司。目前峘能科技享有东风柳汽S50换电版车型的独家授权代理。计划2022年,协鑫能科与东风柳汽、峘能科技在河北、内蒙、浙江、江苏、四川、贵州等重点城市联合推广不少于8000台S50换电版车辆,重点聚焦出租车及网约车领域,预计三年内S50换电版车辆联合推广数量将突破3万台。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合作双方:
甲方: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峘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紧密、友好的合作关系。
(二)合作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东风柳汽S50EV换电版车型有关的合作内容及方式按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经双方协商补充。
1、车辆销售
1.1 乙方拥有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S50EV换电版车型独家经销权。乙方给予甲方最优惠车辆商务政策、优先车辆供货资源。
1.2 甲、乙双方共同维护东风柳汽关系及终端市场次序。双方对等拥有销售车辆的整车质保、三电质保、售后服务等权益,双方聚合销量共同向东风柳汽争取更低的车辆价格及更好的质保条件。
1.3车辆采购双方另签合同约定。
2、装备销售
2.1双方配合在东风风行S50EV换电版车型落地城市配套开展换电业务,甲方承诺长期定向从乙方采购站端循环电池,相关价格双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年一议,设备及电池采购双方另行签合同约定。
2.2 乙方授权甲方拥有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S50EV换电版车型关联换电技术使用权:换电电池包数据、电池包锁止机构数据、换电电池包插件接口定义、螺栓螺母数据、电池包转接支架数据、换电电池在换电站的上下电控制、通讯协议、充电控制、车-站通讯控制协议等。
2.3 双方致力于降低换电装备的成本,乙方配合甲方进行相关的设计变更工作。涉及到费用和产权的问题,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3、换电运营平台
3.1 乙方提供换电运营平台及车端T-BOX数据等,为甲方设定独立数据端口,对甲方开放二次开发接口,东风风行S50EV换电版车型甲方的运营数据和用户数据双方共享。
3.2甲、乙双方根据自己的经验对上述换电运营平台进行的二次开发后的功能可免费共享给对方。
4、技术交互
4.1在遵守并符合保密和不侵犯知识产权原则的前提下,如甲方需要,乙方将换电锁固架、电池包、箱架、定制车辆的相关技术参数及供应商资源与甲方共享。
4.2在遵守并符合保密和不侵犯知识产权原则的前提下,如乙方需要,甲方后期在就东风柳汽S50EV换电版车型自行开发的装备技术、电池包、车辆等方面的相关参数(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本条第(三)款对换电运营平台的二次开发)与乙方共享。
4.3在遵守并符合保密和不侵犯知识产权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后续自主开发的换电车型中选择一款,授权乙方拥有此版换电版车型关联换电技术使用权,包括换电电池包数据、电池包锁止机构数据、换电电池包插件接口定义等(本条款和条件建立在乙方及其股东温州加能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的创始人陈咨斌先生持续作为乙方及其股东温州加能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前提下,若未来经营过程中乙方及其股东温州加能出行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乙方将不再享有本条款约定条件),如存在第三方参与的换电车型开发的,需取得第三方授权许可后进行分享;乙方在甲方开发的基础上用自有换电技术自费再开发相关换电车型,新开发换电技术需与甲方进行释放并允许甲方进行使用。
5、合作成长
5.1双方在融资工作方面开展紧密合作,充分沟通交流,彼此支持对方开展融资活动。具体操作细节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5.2日后若乙方采购甲方的换电装备、电池、定制车辆,甲方同样给予乙甲方相应平等的优惠待遇。具体合作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5.3日后若就换电项目,甲、乙双方在同一座城市共同从事换电运营业务,甲、乙双方协商车辆数据、换电站数据等相关资源共享事宜。
(三)权力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 甲方S50EV换电版车型定向从乙方采购,须获得乙方授权拥有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S50EV换电版车型的经销权。
1.2甲方有权利宣传协鑫能科与峘能科技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3 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换电运营平台。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乙方有权调整换电装备、定制车辆、电池的价格,需双方合同约定。
2.2 乙方有权根据主机厂(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甲方在车辆销售过程中遵守乙方要求的车辆整车质保、售后服务等规定。
2.3 乙方须协助甲方在装备、定制车辆、电池包、箱架的技术改进方面获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2.4 就乙方与其开发的第三方电池资产持有方约定的商务条件,在资产所有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获得与乙方同等待遇。
2.5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作期间,乙方在对外宣传时有权利宣传甲方与峘能科技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四)其他事项
1、如本协议内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终止,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新的合作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2、双方在合作期间应共同遵守保密协议。针对合作项目、关键技术和商业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布。因泄露、公布或不正当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3、根据双方合作进展,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具体的单项合作合同或协议,具体事宜在合同或协议中详细约定。
4、本协议有效期五年,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或终止。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旨在以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为目的,通过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在移动能源换电站产业方面开展密切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协议签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2021年3月31日,公司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2、2021年5月26日,公司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3、2021年7月5日,公司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4、2021年8月12日,公司与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与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5、2021年8月12日,公司与上海西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与上海西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6、2021年9月3日,公司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7、2021年11月20日,公司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二)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琞能科技与峘能科技之《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2-0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北京京深深向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本协议为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4、公司最近三年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鑫能科”)与北京京深深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向科技”)于2022年1月19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合作期间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资源,坚持互惠共赢、同等优先的原则,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构筑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双方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旨在通过密切合作,在全国,优先京沪高速推动新能源相关业务发展,为双方创造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为实现上述合作目标,双方就重卡换电技术研发与设备制造、新一代换电重卡的整车研发与生产、干线重卡换电网络投资与运营、货运数字化平台技术应用、“源、网、荷、储、氢”上游绿色能源配套产业投资等方面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达成本合作协议。
2、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投资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后续将根据具体合作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京深深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钧
注册资本:4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批发汽车、汽车零配件;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21号楼6层2单元601-11A
经查询,深向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关联关系说明
深向科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深向科技没有发生类似交易。
3、业务介绍
深向科技成立于2020年7月,是由百度和狮桥合资的专注于商用车自动驾驶的科技公司。深向科技是百度Apollo X计划的第一位落地公司,百度通过人才、技术、资本、生态等各个维度投入,与狮桥的场景、金融、资本等优势结合,打造深向科技成为货运自动驾驶赛道的独角兽。目前深向科技已经在商用车高速辅助驾驶、高速L4无人驾驶以及限定区域无人驾驶业务展开布局。
三、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合作双方:
甲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京深深向科技有限公司
(一)合作目标
1、合作期间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资源,坚持互惠共赢、同等优先的原则,不断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构筑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2、双方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旨在通过密切合作,在全国,优先京沪高速推动新能源相关业务发展,为双方创造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合作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将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领域开展友好合作(即本协议所指“项目”)
1、产品开发
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及产品定义,共同开展换电站、换电模块、移动能源车、充电产品的技术路线及方案的研究,开发及产品验证,确保各方开发的产品在合作项目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提高换电成功率。双方利用各自的集团优势和资源优势,共同研究推进商用车自动驾驶技术及自动换电技术的可行性,推动商用车电动化与智能化可持续发展。
2、市场合作
双方结合自身优势在重卡换电技术研发、货运数字化平台技术、换电网络投资和运营进行资源合作,并利用双方自身的政府关系、商用车行业资源、物流行业资源、资本优势等核心资源进行项目推进干线无人驾驶换电重卡绿色物流项目落地。初步规划至2022年四季度,甲方负责完成京沪线10座换电站的落成,乙方负责完成100辆换电重卡的交付运营,双方共同推动京沪线换电重卡运营的换电试运行工作。并在2023年年底前完成京沪高速先期1000辆换电重卡服务能力的换电网络布局。
项目落地运营过程中,甲方保证乙方终端用电成本优于同类别燃油重卡的车型的燃油成本,乙方保证甲方每年总用电量。
3、产业基金及项目公司设立
双方有意愿通过自有资金,共同发起成立“新能源产业专项投资基金”,聚焦双方合作项目进行投资、经营以及设立相应的合资公司运作合作项目。
(三)合作原则及方式
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进行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具体项目的合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落实推动。
2、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应及时会商战略合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补充协议,加快双方合作的推进。双方各自成立项目联络小组,协调项目的推进落实双方各指定一名联络人,共同负责本协议的实施指导、检查和督促。
(四)其他事项
1、如本协议内容在合作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终止,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新的合作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2、双方在合作期间应共同遵守保密协议。针对合作项目、关键技术和商业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布。因泄露、公布或不正当使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及法律责任。
3、根据双方合作进展,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具体的单项合作合同或协议,具体事宜在合同或协议中详细约定。
4、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或终止。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旨在以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为目的,通过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在移动能源换电站产业方面开展密切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协议签订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框架协议是对双方开展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合作业务以另行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框架协议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有关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
1、2021年3月31日,公司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2、2021年5月26日,公司与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为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的合作细则、合作规模、合作内容等事项将以后续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3、2021年7月5日,公司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披露的《关于与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4、2021年8月12日,公司与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与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5、2021年8月12日,公司与上海西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双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双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与上海西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6、2021年9月3日,公司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与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行必达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7、2021年11月20日,公司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另行签署个别合作合同,各方就项目合作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各方后续就项目所订立的正式协议为准。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与轻橙时代(深圳)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该协议在正常开展中,不存在未达预期的情况。
(二)本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持股未发生变动。公司目前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1、协鑫能科与深向科技之《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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