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22年01月20日 01: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0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转让股份情况概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于2021年11月5日与龙凤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深圳翠艺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12,312股转让与龙凤,郭英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5,369,360股转让与龙凤,转让价格为6.4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翠艺的通知,根据市场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与龙凤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龙凤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深圳翠艺、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指定账户。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二、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1(甲方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二层中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9372E

  2、转让方2(甲方2):郭英杰

  身份证号码:4403061961042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3、转让方3(甲方3):郭琼雁

  身份证号码:44030619631216****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4、转让方4(甲方4):郭裕春

  身份证号码:4403061982091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5、受让方(乙方):龙凤

  身份证号码:35260119650906****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转让价款支付延期安排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其超过本协议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之日仍未能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或要求乙方按每日股权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罚金。

  第二条 信息披露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其他

  1、原违约金应按本协议从延期之日届满起第二天计算。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0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转让股份情况概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于2021年11月5日与何颖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深圳翠艺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3,832,424股转让与何颖琳,转让价格为6.4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翠艺的通知,根据市场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深圳翠艺与何颖琳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何颖琳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深圳翠艺指定账户。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二、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二层中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9372E

  2、受让方(乙方):何颖琳

  身份证号码:45040219530624****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转让价款支付延期安排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其超过本协议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之日仍未能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或要求乙方按每日股权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罚金。

  第二条 信息披露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其他

  1、原违约金应按本协议从延期之日届满起第二天计算。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留作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之用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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