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0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转让股份情况概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于2021年11月5日与龙凤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深圳翠艺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12,312股转让与龙凤,郭英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5,369,360股转让与龙凤,转让价格为6.4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翠艺的通知,根据市场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深圳翠艺、实际控制人郭英杰及一致行动人郭琼雁、郭裕春与龙凤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龙凤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深圳翠艺、郭英杰、郭琼雁、郭裕春指定账户。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二、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1(甲方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二层中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9372E
2、转让方2(甲方2):郭英杰
身份证号码:44030619610421****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3、转让方3(甲方3):郭琼雁
身份证号码:44030619631216****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4、转让方4(甲方4):郭裕春
身份证号码:4403061982091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
5、受让方(乙方):龙凤
身份证号码:35260119650906****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东里****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转让价款支付延期安排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其超过本协议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之日仍未能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或要求乙方按每日股权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罚金。
第二条 信息披露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其他
1、原违约金应按本协议从延期之日届满起第二天计算。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2-00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转让股份情况概述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于2021年11月5日与何颖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深圳翠艺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3,832,424股转让与何颖琳,转让价格为6.4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翠艺的通知,根据市场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深圳翠艺与何颖琳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何颖琳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深圳翠艺指定账户。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约定如下:
二、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补充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英杰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翠竹北路石化工业区1栋(二层中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9372E
2、受让方(乙方):何颖琳
身份证号码:45040219530624****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转让价款支付延期安排
乙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后至迟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原股权转让价款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其超过本协议应付款项截止期限之日仍未能支付完毕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或要求乙方按每日股权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罚金。
第二条 信息披露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标的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其他
1、原违约金应按本协议从延期之日届满起第二天计算。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留作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之用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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