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2年01月20日 01: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1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金属”)为满足业务不断扩展,保证现金流量充足的需要,拟计划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实际金额以签署的授信合同为准。公司同意为该范围内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准。

  此次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的签署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03号)。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经出席董事会的全部董事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金属”)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公司为其计划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新朋金属办理银行借款等业务,该担保有效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在担保额度有效期内的任意时点,公司为新朋金属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的签署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拟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不超过15,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76%。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07411447D

  3、成立时间:1999年12月16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号

  5、法定代表人:宋琳

  6、注册资本:17,550万元

  7、经营范围:生产精密金属零配件、电动马达、冷冲模具、塑料模具、注塑件、电动工具、工具台,道路货物运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新朋金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9、新朋金属财务数据(2021年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10、新朋金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行

  2、保证人: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7、保证期间: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一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一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一年。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目的

  为满足新朋金属在日常经营中临时性资金的需求,申请银行借款,以支持其业务发展的需要。

  2、对担保事项的风险判断

  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朋金属提供担保,新朋金属目前财务状况稳定,信用情况等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公司认为该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总额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7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金额(非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3,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02%;实际担保金额为19,2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73%,均系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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