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21-083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发布《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已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公司现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2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A幢3层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2日
至2021年12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胡志刚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ls2021-080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ls2021-075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为ls2021-076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4、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须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若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二)登记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1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7:00。
登记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A幢9层投资与战略规划部。
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云密城A幢
联系方式:联系人:李文骏、王冠
电话:(025)84552601、84552680
传真:(025)84552680
邮编:210012
(三)注意事项: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六、 其他事项
无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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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21-085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破产清算前期进展情况概述
2020年10月16-19日,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医药”)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控股子公司辽宁南药民生康大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南药”)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辽宁南药破产清算,同时授权经营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实施辽宁南药破产清算相关具体事宜。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对外披露的ls2020-039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2021年3月13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破申1号,法院裁定受理南京医药对辽宁南药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辽0106破3-1号,指定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担任辽宁南药管理人,翁迪为负责人。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对外披露的ls2021-004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
二、宣告破产情况概述
2021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破1-2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裁定时间:2021年12月8日
法院裁定:辽宁南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召开的辽宁南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及会后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均未提出和解、重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辽宁南药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申请辽宁南药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影响
辽宁南药自2014年起停业止损至今,其破产清算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全额计提对辽宁南药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商誉减值准备,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破1-2号;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21-084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的有关规定,2021年11月29日,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1年12月1-10日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披露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0日,共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布告栏
公示期满,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骨干团队。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名单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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