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21年11月26日 02:22 证券时报

原标题: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接B77版)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以公司2021年9月30日股东名册为测算基础,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208,000,000股,公司控股股东新海星投资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156,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39,200,000股,新海星投资仍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156,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减少了9.78%,占公司总股本的65.2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严季新、施克俭合计持有新海星投资18.92%的股份,同时与新海星投资另外75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新海星投资58.21%的股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等75名自然人股东就新海星投资及/或海星股份层面的事项与严季新和施克俭一致行动,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以严季新和施克俭的意见为准,因此,严季新和施克俭就新海星投资层面77.13%的表决权享有控制力,严季新、施克俭能够通过新海星投资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严季新、施克俭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金额将大幅增长,整体资产负债率水平得到降低;同时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得到增强。综上,本次发行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进一步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主营业务为铝电解电容器用电极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铝电解电容器用全系列低压、中高压电极箔。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向于公司主业,有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为未来进一步发展夯实基础。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不会对高管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因为本次发行导致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产生其他的关联交易。

  六、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

  (三)审计验资机构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9日以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现场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银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相关审议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6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8,167.3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167.3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合计不超过4.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0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进行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20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8,071.2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8,171,928.7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35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情况

  根据《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6,000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新一代高性能中高压腐蚀箔项目、长寿命高容量低压腐蚀箔项目、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同时,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是基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该调整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相关审议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调整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8,167.37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号)核准,公司向16名特定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8,071.2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8,171,928.7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35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4日出具的《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117号),截至2021年11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167.37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8,167.37万元。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前期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167.3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8,167.3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167.3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117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海星电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且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117号),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同意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

  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号)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股份”或“公司”)向16名特定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8,071.2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8,171,928.7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35号)。公司已将上述募投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拟投入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的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长寿命高容量低压腐蚀箔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一电子”)。为满足“长寿命高容量低压腐蚀箔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海一电子进行增资。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雅科技”)。为满足“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6,000.00万元向中雅科技进行增资。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电子”)。为满足“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万元向海力电子进行增资。此外,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向海力提供无息借款,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公司根据该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海力电子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借款到期后,经批准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四、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

  ■

  (二)四川中雅科技有限公司

  ■

  (三)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

  ■

  五、本次增资及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增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海一电子和中雅科技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力电子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

  六、增资及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次增资及借款到位后,将存放于海一电子、中雅科技及海力电子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海一电子、中雅科技及海力电子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尽快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及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对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的方式来实施募集资金的投入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公司稳步推进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安排,有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海星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本次海星股份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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