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4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1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78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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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长卢小青女士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洪连进、汪志刚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董事刘旭海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刘耀明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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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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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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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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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为剔除公司董监高的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张乐天、吕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5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显示,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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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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