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30日 07:0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业绩补偿承诺方业绩补偿及相关判决情况

  2017年3月22日,康尼机电与廖良茂、田小琴、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祥洋、胡继红、罗国莲、吴讯英、苏丽萍及孔庆涛(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诺方”)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7年9月15日,各方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标的资产2017年、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23,800万元、30,800万元和38,766万元;业绩承诺方当年需向康尼机电支付补偿的,先以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康尼机电的股份向康尼机电逐年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业绩补偿承诺方承担补偿责任的上限合计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全部交易对价。如康尼机电在盈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康尼机电,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现金股利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现金分红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龙昕科技原实际控制人擅自以龙昕科技名义进行违规借款、担保和存单质押,该事项对龙昕科技的生产经营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龙昕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因康尼机电已于2019年10月末将持有的龙昕科技100%股权对外出售,龙昕科技2019年度完成的业绩为2019年1-10月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24,138.70万元、-109,288.56万元和-13,914.72万元,较三年承诺业绩少192,430.58万元,各业绩补偿承诺方需按补偿协议向康尼机电补偿。

  2020年3月9日康尼机电对廖良茂等10名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请求:1、被告业绩补偿承诺方配合康尼机电以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注销康尼机电向被告发行的公司股票89,533,826股。如被告不能足额交付上述股票,差额部分按照股票发行价14.86元/股向康尼机电赔偿损失。2、被告向康尼机电补偿928,849,351.96元。3、被告向康尼机电返还2017年度现金分红10,744,059元.4、被告承担康尼机电支持的律师费100万元。5、各被告就前述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2020年3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廖良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康尼机电的起诉。

  公司于2020年4月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江苏高院对该案件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经江苏高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司诉请主张廖良茂等十名被告按照与其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返还相应的补偿股份数以及现金分红,但廖良茂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南京中院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该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的相关事项均在刑事案件审理范围之内,南京中院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未来,公司将根据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终审结果,积极地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业绩补偿收回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故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暂未确认业绩补偿收益。

  2、股东廖良茂刑事案件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苏01刑初3号】,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廖良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良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良茂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廖良茂退出犯罪所得19.3297884095亿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后续,被告人廖良茂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无相关进展。

  3、公司被行政处罚产生的风险

  2021年7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公司存在投资者诉讼索赔的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顾美华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顾美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陈颖奇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顾美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顾美华

  (一)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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