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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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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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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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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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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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三)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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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与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小明(以下合称“三被告”)就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存在纠纷,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三被告依据公司与其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吉01民初5312号】后,及时对相关情况作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30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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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灵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小乐 会计机构负责人:熊青妮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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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谢灵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小乐 会计机构负责人:熊青妮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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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是否需要调整年初资产负债表科目
√ 是 □ 否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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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情况说明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1 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
2、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谢灵江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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