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员称跨境互联网券商属非法金融活动 两头部公司盘前已大跌逾20%

央行官员称跨境互联网券商属非法金融活动 两头部公司盘前已大跌逾20%
2021年10月28日 20:00 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央行官员称跨境互联网券商属非法金融活动,两头部公司盘前已大跌逾2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媛媛 上海报道

  10月28日,美股富途控股(FUTU.O)、老虎证券(TIGR.O)盘前双双大跌逾20%。

  消息面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近日发表公开演讲称,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主要专门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例如,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跨境互联网券商客户快速增长,多来自我国境内。从业务实质看,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我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孙天琦认为,金融牌照有国界。对境内外投资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国内也同样,金融机构若仅持有可在一定区域内展业的牌照,不能在全国展业,全国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

  这一表态被市场投资人解读为,直指此前被舆论关注的跨境互联网券商富途控股、老虎证券,或将可能被监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尽管在公开演讲中,孙天琦并未直接指名上述两家公司。

  是日,有关孙天琦的演讲观点被媒体广泛报道。受此消息影响,上述两家公司的美股股价在盘前大跌。

  据了解,孙天琦是在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进行主题演讲时发表了此观点。

  有关于跨境金融服务,孙天琦称,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金融服务”属于服务贸易。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模式:(1)商业存在;(2)跨境交付;(3)境外消费;(4)自然人流动。金融服务均可适用。其中,在“跨境交付”模式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消费者、投资者在另外一个国家。金融科技的应用使“跨境交付”模式迅速发展,成为各国自由贸易政策讨论的一个热点,也是监管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根据GATS,除特定金融服务外,我国未承诺其他金融服务可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指出,除部分保险服务、证券服务、金融信息数据服务外,我国未承诺其他金融服务可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1)保险服务,包括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2)证券服务,允许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不通过中国中介)从事B股交易。(3)金融信息数据服务,包括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就《减让表》所列相关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021年海南自贸港“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有所扩大。2021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域范围为海南岛全岛。与GATS承诺比,海南自贸港扩大了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证券业务的范围,包括:(1)经批准取得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2))经批准取得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3)经批准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4)经批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5)受托管人委托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资产托管人须符合法定条件。此外,负面清单还明确了不得通过跨境交付方式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未经批准或登记,境内机构、个人不得从事境外有价证券发行、交易。

  就国际最新实践而言,即便在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相对较高的CPTPP协议框架内,虽允许服务提供者在他国没有商业存在的情况下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但仍要求在对方国家完成跨境金融服务提供商注册(registration)、或取得该国有权部门的授权(authorization)。

  孙天琦提出了两个关注的案例:

  案例1:跨境互联网券商。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主要专门面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例如,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跨境互联网券商客户快速增长,多来自我国境内。据专业媒体报道,注册在开曼群岛的A公司存量入金账户80%来自我国境内,注册在香港的B公司为55%。从业务实质看,跨境互联网券商属在我境内无照驾驶,属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案例2:外汇保证金。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是非法的。1994年,监管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明确,任何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境内主体在境内提供该产品。外汇保证金交易在很多国家是合法的。部分境内、境外企业持境外金融牌照,再利用数字平台,通过“跨境交付”模式,在中国境内吸纳客户,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和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

  类似跨境模式的还有数字货币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境外股指和贵金属衍生品交易平台。

  孙天琦称,我国券商等金融机构不敢在美国提供类似跨境交付模式的服务,值得我监管部门、司法和理论界的反思。

  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金融产品是“专卖品”,不是谁都可以卖,不是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也不是谁想买就能买(合格投资者概念)。

  金融牌照有国界。对境内外投资者禁止的金融业务,以及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不得在境内经营。已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境外机构必须持境内相关牌照合法合规经营。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禁止的、未对外开放的金融业务、或者仅持境外牌照在境内展业,属非法金融活动。国内也同样,金融机构若仅持有可在一定区域内展业的牌照,不能在全国展业,全国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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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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